自由不是一个可以下定义的东西,但它又是一件最实在的事实,对于人之为人来说,是一件感受得最强烈的事实。如果人们试图给自由下一个确切的本质定义,而不是满足于对自由的描述和体验,那么他就会发现这个定义总是包含着循环论证。人们常常称道斯宾诺莎的“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这一命题的深刻性和辩证性,然而却没有发现,“认识”本身正好是一种自由,或者说,只是自由的一种表现形式。认识作为主体,其最高条件自我意识(我思,即对认识本身的认识)就是个人自由的体现,更不用说自由意志在许多哲学家那里被看作认识的前提了,他们指出,人只看见他想要看见的东西。人并不是先有了认识,才产生出愿望,而是先有愿望(即便只是想要认识的愿望),于是有了注意力的集中,然后才有可能产生最起码的认识。可见用某种认识、特别是用对外界必然性的认识来给自由下定义是不妥当的,逻辑上是倒因为果的。而在现实中,对必然的认识固然也给实现人的自由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和手段,但往往也导致人们放弃自己的自由,如果人们把这种认识本身就当作是已经到手的自由的话。宿命论者就经常以事情的不可避免性来为自己的无所作为辩解。对必然的认识可以鼓舞进取者的勇气,也可以成为怯懦者的借口。在失去自由的前提下,对必然的认识只是囚犯对铁窗和电网的认识,知识的获得也会成为强迫式的机械的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