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晓芒

灵魂的苦药

我是一个中国人,学的却是外国哲学,这里头总让人觉得有点儿蹊跷。记得70年代末我报考研究生的时候,许多同事和熟人都来问我:你怎么搞了这么一个专业?有人表示“理解”说,冷门嘛,成功率高。我当时只是笑笑,无法做出解释。其实那时我自学西方哲学(如果把马克思主义哲学也包括在西方哲学中的话——这应当是常识)已有十年工夫了,至于我为什么走上哲学这条道路,我已经在《我怎么学起哲学来》一文(载《新批判主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中谈过了。在本文中,我主要想谈谈我的学术思想的发展过程,以及我目前所涉及的学术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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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起源问题是当代最使人感到困惑的哲学主题之一。说它是一个“哲学”主题,是因为不论现代考古发掘和民俗调查给我们提供了多么详尽的历史资料和科学数据,甚至哪怕我们可以设想我们亲眼目睹一个文化的诞生过程,我们仍然无法单凭这些数据资料和观察的经验描述而把握文化起源的内在本质。与这种情况相类似的是对历史的理解,我们不得不求助于狄尔泰的“体验”,或求助于恩格斯在称赞黑格尔时所提到的那种“巨大的历史感”。历史哲学、文化哲学、哲学人类学,这些新兴的哲学学科从诞生那天起就遇到了一个无法摆脱的方法论上的矛盾:一方面,我们可以运用纯经验的、分析的、精密的、实证的科学描述,由此我们将得到某种实用的,至少是具有某种预测价值的“游戏规则”(如维特根施坦所设想的),但这些“规则”永远是自相矛盾的,它们的实用价值仅仅在于,要么给人提供一个盲目乐观的信念,要么激发起人突破它们的冲动;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采用反省的、象征的、隐喻的或诗的表达,它可以使我们满足于对本体加以理解和领悟的渴望,但这种满足永远是内在的、个人的、不可言说的,是靠牺牲历史的客观性而获得的,或者说,其客观性建立在某种无法在这一表达范围内得到确证的“主体间性”的基础之上,因而只能建立在对他人体验和整个人类体验的共同性之预先假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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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德格尔在其一千多页的皇皇巨著《尼采》中,以及在收入到《林中路》的“尼采的话:上帝死了”一文中,翻来覆去谈论的一个最重要的话题就是欧洲虚无主义的问题。海德格尔如此热衷于谈虚无主义,当然不是为了赞扬它,而是为了克服它。正如胡塞尔谈“欧洲科学的危机”(或欧洲人性的危机)一样,海德格尔也把克服欧洲虚无主义视为当代的一种“急需”(Not)。他之所以关注尼采的思想,正是因为在他看来尼采是最后一个、也是最具代表性的虚无主义者。从尼采身上,他看出欧洲虚无主义来自于西方形而上学,尼采对欧洲虚无主义的批判就是对西方整个形而上学的批判;而正由于尼采从虚无主义的立场批判形而上学,所以尼采本人也陷入了形而上学,成了最后一个形而上学家。海德格尔则想借尼采这一实例,阐明他自己的一个创新思路,即力图通过克服西方形而上学来克服虚无主义。本文将考查海德格尔这一努力的理论依据和客观效果,并分析海德格尔在基本思路上的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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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康德的道德学说是理想主义的,他从一个纯粹实践理性的最高抽象立场来推演出一切实践活动“应该”遵守的法则;与康德的道德理想主义相比,黑格尔是一个现实主义者,他骨子里不相信有纯粹抽象的道德法则,而他所认可的道德在人类现实生活中的作用,在康德看来简直就是伪善。在康德那里,实践理性高于思辨理性,而道德律又是至高无上的善,是整个自然界的终极目的,绝对容不得用其他任何世俗目的来取代;相反,对黑格尔来说,道德只不过是绝对精神自我认识历程中的一个环节或阶段而已,比它更高的除了有“伦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之外,还有艺术、宗教和哲学这些意识形态,它们都不是用单纯的道德观点可以评价和规范的。当然,黑格尔也没有完全否定道德,他只是“扬弃”了道德;然而在他看来,单纯道德的立场毕竟太天真、太空洞了,不能够解决任何问题。就此而言,我们甚至可以说黑格尔的整个哲学体系是非道德主义的。所以在今天,一个道德主义者要想指控黑格尔哲学的不道德,他是随处可以找到大量证据的。尤其是黑格尔对国家的绝对推崇以及对国与国之间的战争的无正义、无是非的辩护,更是引发了今天世界舆论的同声谴责。但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不看到,黑格尔在人类世俗社会流行的道德标准底下,看出了道德本身赖以生成和立足的基础,并深入探讨了这个基础,这的确是有其过人之处的。而其中,最让人震撼的是黑格尔对康德式的单纯道德立场的分析,指出它本身就包含着陷入伪善的必然性,这就形成了康德和黑格尔两种不同甚至相反的伪善观。本人虽然并不完全赞成黑格尔式的非道德主义,而对康德式的道德理想持一种有保留的同情,但我认为仔细考察一下黑格尔对康德抽象道德立场的批判,特别是黑格尔对伪善的分析,并比较一下两种伪善观的异同,对于我们在道德观上的“可持续发展”是不无启发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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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奠基》第一章的小标题为:“从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过渡到哲学的道德理性知识”,通过这种过渡,他从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中分析出了哲学的道德理性知识的三条原理。第一条原理,就是他所确立的一条“善良意志”的法则,即你的行动的准则要出于义务而不仅仅是合乎义务,才具有道德价值。第二条原理就是,既然行动的道德价值“不在于它所应当借此来实现的意图,而在于它据以被决定的准则”,那么出于义务而行动的道德价值就与任何行动的质料(意图)没有关系,它只在于行动的一种普遍性的形式,即在于“意愿的原则”或者说“意志的原则”中。第三条原理他引入了一个“敬重”的概念:“第三条原理,作为以上两个命题的结论,我将这样表述:义务是由敬重法则而来的行动的必然性。”这三条原理按照康德的说法是一条一条连着来的。第一条原理是说,必须是出于义务而不是出于爱好的行为才是善良意志的道德行为;第二条原理是说,既然如此,所以这个道德行为的道德价值就在于行为本身的意志的形式原则,而不在于任何爱好、对象的质料。所以第一条原理是指一个人的行动的自发性或意志的能动性:他是出于义务呢,还是出于爱好。第二条原理是讲它的普遍性,就是出于义务它就必须有义务本身的形式法则。所以第一条原理可以说是主观的准则,第二条原理可以说是主观准则中的客观法则。至于第三条原理,则是“作为以上两个命题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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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纯粹理性批判》(B版)中的第12节(§12)对于中国读者来说,可能是困难最大的篇章之一。之所以困难,一是涉及一些对于西方人不言而喻、而对于中国人很陌生的背景知识;二是它的确写得很不清楚,跳跃性大,需要认真细致地辨析才能理出其中的脉络。本文尝试对这一节的文字进行一番逐字逐句的解读,以为初学者解除一些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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