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闻哈尔滨父子三人因抗强拆而自焚。近年来这种事发生得越来越多,人们的感觉似乎都已经麻木了,但通常人们对这类事情所表达的都限于道德义愤,而对事件的法律性质作更深追究的人并不多。当然,道德与法律有不可分割的关联,通常违法的行为也都是不道德的行为;然而,如果我们的眼光对这类行为始终只停留于道德义愤上,有些事情可能就说不太清楚。例如,在这起自焚事件中,官方强调自己的行为完全合乎程序,是被拆迁者要价太高,已经答应给105万了,还不满足,狮子大开口,要求赔1000万,还以汽油瓶、斧头和钢叉袭击执行人员。这一来就有了两种意见,一种是从道德的角度谴责政府违法强拆,一种也是从道德的角度谴责刁民难治。这样一来,事情就变得复杂起来,道德的事情谁能说得清楚呢?一方说政府利欲熏心,一方却说刁民趁机敲诈,如果不是以命相拼了,说不定还要告他们敲诈勒索罪。其实,按照三位自焚者所受到的损失来看,要1000万并不为过,经营了十几年,每人也只分得几百万,算什么?但对于年收入远小于此数的大多数老百姓来说,也许觉得这三个人太贪了,“要钱不要命”,因而减少对他们的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