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分析和综合的方法及其在哲学史上的运用

分析与综合的关系问题,以及与此直接相关的历史与逻辑、从具体到抽象与从抽象到具体、研究与说明等等方法的关系问题,在国内哲学界长期以来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不把这个问题搞清楚,哲学史的研究便有如雾海行船。

一 关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方法”的几种不同意见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谈到“政治经济学的方法”时指出,“从实在和具体开始”以达到“越来越稀薄的抽象”是一种“错误的”方法;而以“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则“显然是科学上正确的方法”。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正是遵循着后一条道路,严格运用了“由抽象上升到具体”这种“科学上正确的方法”的。但奇怪的是,正是在《资本论》第二版跋里,马克思关于方法论的提法似乎与《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的说法存在着难解的矛盾。他说:“说明的方法,在形式上当然要与研究的方法相区别。研究必须搜集丰富的资料,分析它的不同的发展形态,并探寻出这各种形态的内部联系。不先完成这种工作,便不能对于现实的运动,有适当的说明。不过,这层一经做到,材料的生命一经观念地反映出来,看起来我们就好像是先验地处理一个体系了。”

前面说是有两种不同的方法,一种是“错误的”,另一种是“科学上正确的”,泾渭分明;后面这段话却把它们归结为“研究的方法”和“说明的方法”的区别,它们适用于不同的思维过程,并无正确和错误之别。难道是马克思搞错了吗?

对于这个间题,即如何看待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方法”的问题,六十年代初曾进行过激烈的争论,至今也还没有取得一致意见。归纳起来大约有这么几种说法:
1.认为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和由具体到抽象是两种不可分割的方法,仅仅使用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是片面的、非辩证的,《资本论》中也决没有“肯定一条,否定另一条”,而是两者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2.认为只有从抽象到具体的综合的方法才是正确的,不存在片面性问题,而从具体到抽象的方法从逻辑上来说“一概是错误的”,因为它把本来统一的客观对象分解、拆散了;

3.认为《资本论》中运用了综合、分析、历史和逻辑以及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等多种方法,它们“都是马克思主义的逻辑方法,都是辩证方法”,没有正确与错误的区别;

4.认为不能把从具体到抽象看成分析,而把从抽象到具体看成综合;逻辑分析的方法只能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因此马克思的方法可以归结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

5.认为从抽象到具体是“说明的方法”,从具体到抽象是“研究的方法”,前者是建立政治经济学体系的正确方法,后者是建立政洽经济学体系的错误方法,而在一般意义上两者都是对的,各有其适用的范围。(以上主要参看《哲学研究》1963年第6期,第78—82页)

我认为,最后这种观点看来比较符合马克思的原意,但对于两种方法在实际运用中的关系仍然没有深入地阐述。因为,如果说马克思认为由具体到抽象的方法虽然不是任何时候都是错的,但却不适用于《资本论》,那么要比较这两种方法,说明它们的相互关系,也只有一条途径,这就是超出《资本论》的范围,看看在别的地方马克思恩格斯是采用的什么方法。这或许能够得出较为确切的答案。

二 《资本论》与《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在方法上的比较

《资本论》首先从一个最简单、最抽象、最带一般性的经济范畴“商品”出发。在出发之前,马克思做了一个必要的准备工作,即阐明了“商品”这个范畴的本质属性。他是通过两个层次的分析做到这一点的。第一层,他分析出商品的“二因素”,即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然后把交换价值归结为同一的、抽象的人类劳动的凝固体,这就是“价值”;第二层,他分析了在商品中通过其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表现出来的劳动的二重性,即有用劳动和简单劳动力的一般支出,亦即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马克思由此首先便把握了商品的本质:它是与具体的物结合着并作为物而出现的人与人之间的一种普遍性社会关系。这以后,马克思便以商品为起点,说明了它怎样由于自身内部的矛盾而运动,必然发展出资本主义生产各阶段各形态的一切范畴,最终展现出整个资本主义生产的现实的总过程。

《资本论》的方法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从全体来看,是一步步从抽象上升到具体,是综合,是按照社会现实的结构层次重新复制出现实社会机体;

2.从出发点来看,是建立在对整个体系的基础的最深入、最扎实的分析之上;

3.从内容来看,是在每一步论证中把分析和综合糅和在一起,有时为了继续演进而稍事休整,停下来进行大量的资料引证和分析,甚至回过头去追溯历史的进程,继而撇开那些非本质的现象长驱直入,逻辑地推出下一个范畴;

4.从实质来看,这种逻辑的方法,从抽象推演出具体的方法,实际上“无非是历史的研究方式,不过摆脱了历史的形式以及起扰乱作用的偶然性而已。”

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以下简称《起源》)这本书中,我们不能指望恩格斯严格按照马克思《资本论》的方法来进行论述,因为这两本书有如下区别:
1.目的不同。《起源》不是用已经得出的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来说明一个具体的社会形态,而是研究人类古代史上各社会形态的演变,从而为唯物史观的必然性和普遍性提供一个历史的佐证;

2.途径不同。《起源》不是从横的方面来“复制”社会,而是从纵的方面来剖析社会;

3.掌握的资料不同。马克思是在古典经济学长时期的研究和积累了大量资料的基础上,重新研究了这些资料,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对之进行整理,然后建立了第一个真正科学的政治经济学体系;而恩格斯所研究的题目在十九世纪六十年代之前还未被人科学地探讨过,即使在摩尔根的《古代社会》里,许多环节的原始资料仍然是缺乏的,这就使《起源》一书更倾向于研究的性质。

《起源》共分九章。前八章主要都是采用的由具体到抽象的方法,即分析法。第一章从对蒙昧时代、野蛮时代生产状况的分析中归纳出三个阶段:采集天然产物为主的时期、农牧业时期和作为史前期的结束的工艺生产时期(文明时代);第二章以对四种家庭形式的具体例证的分析证明了摩尔根关于婚姻纽带的联结范围逐步缩小,直至达到成对配偶的历史规律;第三、四两章通过对易洛魁人和古希腊人的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联盟的特征和组织形态的发展过程的分析,揭示出私有制在氏族社会中产生并瓦解着氏族制度的必然规律;第五章分析了雅典国家这一典型例证,而在六、七、八章辅之以罗马、克尔特人和德意志人的氏族和国家的例证,证明了国家在一定生产力水平上产生的必然性,得出了国家的本质定义:“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

第九章是全书的总结,采用的方法与前面不同。恩格斯指出:“在这里,马克思的《资本论》对我们来说是和摩尔根的著作同样必要的”,这既是指《资本论》的内容,也是指它的形式、方法。这就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综合方法。正如马克思从“商品”出发一样,恩格斯从最原始的“人类生产”出发,说明由于生产的自然发展导致了三次社会大分工,与此相适应便产生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最后,又把生产放在纯粹的形态下,考察了商品生产如何从原始共同生产中发生、发展,从而归结出商品生产的几个本质特征:金属货币(及资本、利息、高利贷)出现,商人出现,土地私有制和抵押制,奴隶劳动,城乡对立等等。

可见,《起源》的方法和《资本论》的方法在“形式”上确实有所不同。《资本论》的方法从全体上(形式上)说是“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综合的方法,反之,《起源》的方法从全体上(形式上)说是“由具体到抽象”的分析的方法。许多人看到《资本论》里面有大量的分析,看到其出发点是分析,或看到综合与分析的不可分割,就否认《资本论》采取的是综合的方法,这实际上是把综合与分析的不可分的一面绝对化,看不到它们在“形式上”也有可分的一面,而在具体运用中则不能毫无重点。另一个极端则是认为综合的方法是普遍适用的唯一正确的方法,贬低分析的作用,忽视了研究的方法与说明的方法的区别,也忽视了分析与综合尽管在形式上有所侧重,但在内容上却是同一的。

当然,无论是《资本论》还是《起源》,都运用了综合和分析两种方法,这表现在两层意义上:1.交替使用:《资本论》有个分析性的开头,而《起源》有个综合性的结尾;此外,在各自论证的每一个确定阶段上,都是由分析引出综合,由综合回到分析;2.融为一体:一方面,分析的过程直接就是一种综合的过程,例如《资本论》分析商品,把商品价值的本质归结为抽象劳动,这实际上就是把商品价值归结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劳动关系),也就是把商品本身综合到全社会的关系中来考察,而以往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则总是把它孤立起来,只看到商品的使用价值、物理特性,这种“分析”是达不到商品的真正本质的;另一方面,综合的过程也直接是一种分析的过程,例如《起源》第九章通过综合得出的商品生产经济的几个特征,不仅是具体表象的特征,也是本质特征、普遍特征,可以作为一般标准运用在历史的分期上,同样,《资本论》综合的结果也并非一大堆杂乱无章的“表象的具体”,而是体现着本质的、处于相互之间的本质结构关系中的具体,因此这种综合同时也是对一个系统内部结构的分析。

尽管如此,《资本论》和《起源》的方法在“形式上”的区别却是不容忽视的。

三 分析与综合的一般关系

(一)综合与分析作为哲学和一般科学的方法来说既是互相区别又是互相依赖、互相联系的,并没有一个谁更“根本”、更“重要”的问题,更没有是正确地反映客观还是错误地“分解、拆散”客观这样一种区别。它们都是客观事物的不同方面和规律性在思维逻辑中的反映:一种是表面的但却是直接的反映(分析),一种是间接的但却是本质的反映(综合),这二者在一般意义上是分不出个高下来的。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版跋中并没有肯定哪一个更正确,而是把分析归于研究的方法,把综合归于说明的方法,二者只是“在形式上应当有所不同”而已。恩格斯说,“思维既把相互联系的要素联合为一个统一体,同样也把意识的对象分解为它们的要素。没有分析就没有综合。”列宁也多次谈到分析和综合的结合和不可分。这都为我们在辩证的高度上把握二者的关系提供了钥匙。

(二)辩证法在运用到一门具体科学、运用到一门科学的具体方面或具体阶段上时,则须视对象和目的不同而有时采取综合的形式,有时采取分析的形式。黑格尔说:“应用分析的方法还是运用综合的方法,这决不是(如通常所说的)‘我们随心所欲的事’,这取决于‘那些必须认识的对象本身,这是这些对象的形式’。”这是很中肯的。《起源》和《资本论》既然在对象和目的以及立足点上都有所不同,则采用不同的方法是毫不奇怪的。仅仅在这种意义上,马克思认为把从具体到抽象的分析的方法运用在政治经济学的体系中是“错误的”,但在另外的意义上,马克思又由于古典经济学家对各种现象作了大量分析和研究工作而为他们辩护:“反对政治经济学家的人们……责备他们把联系着的东西粗野地割裂了,……好象这种割裂不是从现实进到教科书中去的,而相反地是从教科书进到现实中去的,好像这里的问题是要把概念作辩证的平衡,而不是解释现实的关系!”马克思在讲到“政治经济学的方法”时,仅仅是指如何根据已有的大量资料来建立一个政治经济学体系的“说明的方法”,即“如何分篇?”“从哪儿开始?”等问题,亦即“形式上”与“研究的方法”不同的问题,这与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版跋里的那段话并不矛盾。而不论是把“政治经济学的方法”扩大为一切科学在一切阶段一切方面都适用的唯一正确的方法,或是用综合和分析的不可分来回避政治经济学的方法从形式上说是综合还是分析的问题,还是干脆把它们一概叫作“分析的方法”,都不免会导致本文开头提出的那种似是而非的矛盾。其实,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把分析和综合运用于具体科学门类时都曾对它们作过形式上的区分,例如恩格斯说:“以分析为主要研究形式的化学,如果没有它的对极,即综合,就什么也不是了。”可见承认分析为一门具体科学的“主要研究形式”,并不否定分析和综合的辩证统一。总之,从形式上来说,当我们考察的是具体事物,目的是从中得出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关系,得出一般性规律时,必须从形式上采取分析的方法;而当我们考察的是事物之闾的关系,目的是从中得出包含这些关系的具体事物的总概念时,则应当在形式上采取综合的方法。

(三)综合与分析,在具体运用时虽有上述那样的差别,但这终究不过是“形式上”的差别,而在实质上,这二者仍然是不可分的,同一的。这种同一性不仅仅是指综合与分析在一篇文章中交替使用,更重要的是指二者自身的“直接的同一性”。列宁曾引用黑格尔:“哲学方法是综合的同时又是分析的,但这决不是说,有限认识的这两个方法并列于哲学方法中或简单地交替着,而是这样的:它们二者以被扬弃的形式包含在哲学方法中,而哲学方法在自己的每个运动中,同时既起分析的作用,又起综合的作用。哲学思维起分析的作用,因为它仅仅感受自己的对象—观念,让它无阻碍地活动,并且似乎只注视着它的运动和发展,所以哲学活动完全是被动的,但同时哲学思维也是综合的,并表现自己是概念本身的活动。哲学方法要想达到这点,就须要放弃那些经常企图冒出来的偶然的个别的假设和特殊意见。”在这旁边,列宁兴奋地注道:“好极了!”“非常好!(而且非常形象)”。把黑格尔这段话与恩格斯的一段话比较一下是很有启发的:“对经济学的批判,即使按照已经得到的方法,也可以采用两种方式:按照历史或者按照逻辑。……逻辑的研究方式是唯一适用的方式。但是,实际上这种方式无非是历史的研究方式,不过摆脱了历史的形式以及起扰乱作用的偶然性而已。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可见,逻辑的(综合的)方式与历史的(分析的)方式在“形式上”是有区别的,而在“实际上”则是统一的。这是因为,任何具体事物、对象都具有内在的矛盾层次关系,都是这种关系的直接体现,因此当我们对一个具体事物进行科学的分析时,我就不局限于“表象的具体”,而是把这个具体事物的内在关系作为对象,因此我们实际上就在综合各个相互关联的事物总体;反之,任何范畴的关系都不是毫无规律地、互不相干地凑合和堆积在一起,而是按照它们各自的合理地位和层次组织成一个具有内部有机结构的统一的事物总体,因此当我们通过这些关系对范畴进行科学的综合时,我们就不局限于各个孤立的抽象范畴,而是把这些范畴的有机系统总体作为对象,因此我们实际上也就在分析这个总体的内部关系。

由此可见,分析和综合的同一性,以及(在运用于历史时)历史的方法和逻辑的方法的同一性,根本上在于“对象”(即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本身的同一性,在于一切对象都是具体和抽象、事物和关系、现象和本质的辨证统一;而由于这种统一表现为运动或矛盾过程中的统一,表现出多层次性和阶段性,所以又决定了方法的不同运用。

四 在哲学史研究中方法论的科学运用

(一)从以上论证很自然地就可以推出,在哲学史的研究中,采用分析的方法还是综合的方法,同样要取决于哲学史研究的“对象”。

然而,恰恰在哲学史领域内,研究对象的问题是一个十分麻烦的问题。首先,哲学史研究的固然是历史,但却和一般的历史不同,它不是研究客观现实(经济、政治、阶级斗争等)的历史发展,而是研究主观精神的历史发展;其次,哲学史研究的这种精神的历史发展与其他的精神发展(如艺术史、宗教史、伦理学史等)也不同,它不是人类精神的各种现象,而是精神的本质,是不断深入地把握客观世界的思维,是真理在认识中的历史形成。这样一种特殊的“精神科学”当然也象其他精神科学一样不能脱离其现实的物质生产的历史条件而得到理解,但研究的最终对象在这里终归是进化着的人类哲学思维本身。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哲学史是“关于思维的思维”,“研究哲学的哲学”,哲学史就是哲学。如果说艺术史、伦理学史以至一般的历史研究也要贯彻、表现和证明研究者本人的艺术、道德和历史观点的话,那么这些观点仍然是以一种外在于研究对象的“坪论者”的形式出现的;反之,在哲学史研究中,研究者本人的哲学观点却构成哲学思想发展的历史叙述的内在灵魂,在这里,重要的是思维发展本身的逻辑次序,至于哲学家所生活的年代顺序(从一般历史的角度看这具有绝对意义)则是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可以打破的:同时代的几个哲学家可以看作哲学史上的不同阶段,甚至可以颠倒某些哲学家的历史顺序以适应思维的逻辑顺序。在其他历史研究中,历史的方法一般起着主要的作用,因为其对象本身就是历史,“史论结合”主要表现在用一定的观点去选择具有本质意义的历史素材以证明自己的观点;反之,在哲学史研究中则只能以逻辑的方法为主,因为其对象首先是哲学,只要一开口讲哲学史,便接触到抽象的哲学概念,这些抽象概念虽然是历史上的,但同样也是今天的,它作为环节被包含于今天的哲学体系之中,而“史论结合”在这里便表现为:对任何历史素材(哲学家的思想)除非用自己的观点对之进行深入的理解和把握便不能把它纳入历史的次序之中。一部艺术史不必是艺术,一部宗教史不必是宗教,但一部哲学史必须是哲学。哲学史不是哲学家的历史,而是哲学家的哲学思想的历史。由于这些哲学思想无非是人类思维在其最抽象、最系统的形式下的集中表现,因此具有在一定范围内脱离甚至超越现实生活的相对独立性,而以其内在的逻辑必然关系直接显示出思维本身的历史承继性。黑格尔不满足于仅仅“按照思维现象现有的样子对它们作自然历史的描述”,而认为必须研究思维逻辑形式本身的真理性,列宁极为重视黑格尔这个思想,认为“按照这种理解,逻辑学是和认识论一致的”,并提出“思想史的精华”来概括这种一致,也就是说,思维的逻辑就是“从逻辑的一般概念和范畴的发展与运用的观点出发的思想史”。可见,从逻辑、认识论和辨证法三统一的观点来看,哲学史与其他历史的根本差别在于它是“从逻辑的一般概念和范畴的发展与运用的观点出发”来研究人类思想的历史发展的。对象的逻辑性决定了方法的逻辑性;对象所已经达到的抽象高度决定了方法必须从抽象上升到具体。

这样,我们就可以把哲学史的“主要研究形式”确定为综合的方法,或逻辑的方法。

(二)同样,正如前面已指出过的,这种“形式上”的规定并不排除分析的方法、历史的方法在哲学史研究中的运用。这表现在三个方面:
1.哲学史由以“开端”的第一个抽象范畴首先必须建立在具体地历史形成的理解之上,必须阐明,是什么样的思想动机促使哲学家从种种表象的具体超脱出来,实现了从自然科学向哲学的第一个飞跃。例如在西方哲学史上,从泰勒斯到巴门尼德的早期希腊哲学对“世界本原”进行了艰难的探索,只有巴门尼德的“存在”范畴,即作为存在(而不是作为水、气等等)的存在才真正进入了纯粹哲学领域,成为哲学史链条上第一个环节。然而巴门尼德这个环节却决非凭空生出来的纯抽象概念,它是前此一切不纯粹的哲学思维已包含在内,而由巴门尼德第一个剥离出来使之纯粹化了的哲学范畴,因此只有对巴门尼德的“存在”范畴进行一番历史的回顾,才能切实理解和把握这一抽象概念的真实含义,只有对泰勒斯的“水”,阿那克西曼德的“无限”,阿那克西米尼的“气”,毕达哥拉斯的“数”等等进行具体分析,才能达到“存在”这种纯哲学的抽象。

2.如果说每一个哲学体系构成哲学史上的一个必然环节,这个体系的最高范畴是对前此一切哲学范畴的特定的综合,那么找出这一范畴在历史上由以形成的根源,分析其内部所包含的本质性矛盾,是进行进一步综合、向更高的哲学范畴推移的前提。这种进一步综合的推移正是一个体系内在矛盾的自然而必然的展开,是由这一矛盾所推动的解决矛盾的前进运动。在这种意义上,思维的逻辑进程与真正的内在的历史进程便直接重合了。

3.从整个哲学史看,当迄今为止全部哲学思想被综合完毕的时候,我们所得到的既是对人类哲学思维在一系列历史阶段中不断丰富、不断上升到具体的生动历程的描述,同时又是对人类思维发展的一般性规律的深刻的揭示,它撇开了那些非本质的偶然因素的影响,直接把握到人类哲学思维的内在必然性和承继关系,因而可以用来指导我们今天的哲学思维。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对哲学史的这种综合同时又是对人类哲学思维的历史发展这一具体对象的分析。

尽管如此,上述实质上的同一性并不妨碍我们在哲学史研究中把这两种方法从形式上区别开来。对历史上的哲学思想仅仅作现象上的“自然历史的描述”(且不说这是否可能完全做到);顶多只能算作“哲学史料史”。它固然也是哲学史研究的必要前提,但还并未真正成为哲学本身的历史;只有对这些史料进行逻辑的(哲学的)综合,才是对待哲学史的正确方法。

(三)在用综合的(逻辑的)方法研究哲学史方面,黑格尔给我们做出了一个榜样。虽然他对整部哲学史的理解是唯心的、神秘的,还有待于唯物主义的改造,但正是他第一个把全部哲学史有意识地当作一个具有内在必然性的综合性大系统来看待。他认为:“哲学史一般的结论是:(1)在一切时代里只存在着一个哲学,它的同时代的不同表现构成一个原则的诸必然方面。(2)哲学体系的递相接连的次序不是偶然的,而是表明了这门科学发展阶段的次序。(3)一个时代的最后一种哲学是哲学发展的成果,是精神的自我意识可以提供的最高形态的真理。因此那最后的哲学包含着前此的哲学,包含所有前此各阶段在自身内,是一切先行哲学的产物和成果。”他的《哲学史讲演录》正是按照这种原则向前推演的,在这里,历史不是一大堆偶然现象的堆积,而是按照逻辑的必然性进展的历史,是逻辑程序的历史形态。但黑格尔也并非没有看到历史和逻辑之间的差别,并非像有些人指责他的那样用逻辑直接取代了历史。例如他说:“哲学在历史中的发展应当符合于逻辑哲学的发展;但在逻辑哲学中,一定有一些地方是历史的发展中所没有的。”列宁对此称赞道:“这里有一个非常深刻、正确、实质上是唯物主义的思想(现实的历史是意识所追随的基础、根据、存在)”即是说,意识的发展(表现为“哲学在历史中的发展”)必然要追随着“逻辑哲学”(表现为“现实的历史”,即客观世界的必然规律性)的发展,但却不能马上完全地反映出它的客观规律性,其中总包含着偶然的失误和跳跃。即使是黑格尔,也绝对无法使他的《逻辑学》中每一个范畴都和哲学史上的一种观点严格对应。然而,逻辑的方法的优越性正在于:它可以透过一系列偶然性,忽略掉次要的非本质的因素,而把握到思维发展的内在历史,因此就可以弥补现象的历史由于偶然性(常常只是由于史料的佚失和缺乏而造成的)而带来的空白和缺陷,可以立足于内在必然性之上来对这些偶然性进行合理的解释,从而填补上那些脱落了的环节。有些人对黑格尔在哲学史中运用逻辑的方法很不习惯,责备他是“削足适履”,这种责备在具体问题上或许是对的,但在涉及一般哲学史方法论时却是不正确的。诚然,马克思也责备黑格尔“陷入了幻觉”,“把实在理解为自我综合、自我深化和自我运动的思维的结果,其实,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只是思维用来掌握具体并把它当做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方式,但决不是具体本身的产生过程。”但马克思这里是针对别的历史领域而不是针对哲学史来说的。例如,马克思在举经济史为例说明上面这段话之后又说:“因此,在意识看来——而哲学意识就是被这样规定的:在它看来,正在理解着的思维是现实的人,因而,被理解了的世界本身才是现实的世界——范畴的运动表现为现实的生产行为(只可惜它从外界取得一种推动),而世界是这种生产行为的结果;这不过又是一个同义反复——只有在下面这个限度内才是正确的:具体总体作为思维总体、作为思维具体,事实上是思维的、理解的产物;但是,决不是处于直观和表象之外或驾于其上而思维着的、自我产生着的概念的产物,而是把直观和表象加工成概念这一过程的产物。整体,当它在头脑中作为被思维的整体而出现时,是思维着的头脑的产物,这个头脑用它所专有的方式掌握世界,而这种方式是不同于对世界的艺术的、宗教的、实践——精神的掌握的。”在这里,马克思在把黑格尔唯心主义的哲学史观(凌驾于直观和表象之上的“自我产生着的概念的产物”)改造成唯物主义的哲学史观(“把直观和表象加工成概念这一过程的产物”)的同时,也肯定了:当我们面对的对象是“思维总体”、“思维具体”的时候,把这种现实的历史的生产行为看作范畴逻辑运动的表现就是“正确的”,(当然在最终意义上,其推动力是来自客观世界),这就是哲学思维的产生发展过程的特殊性,它既不同于一般历史(如经济史)的发展,也不同于艺术、宗教和道德等等精神的历史的发展。这是一个例外,在这里黑格尔“把实在理解为自我综合、自我深化和自我运动的思维的结果”,这对哲学史来说不过是一个“同义反复”,因为这里的“实在”就是指在运动(历史)中的哲学思维本身。黑格尔的错误并不在这种哲学史方法(综合法),而在于他没有在这种“自我综合、自我深化和自我运动的思维”底下,看出它所隐藏着的客观物质世界的规律性,即被这种思维所反映并从“外界”推动思维运动的现实的运动。

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史研究的任务正在于:在充分肯定黑格尔哲学史的方法论的同时,把他对整个哲学史的理解安置到唯物主义的基础上来;在不破坏人类哲学思维的自身运动的逻辑线索的前提下,指出这种自身运动之所以能够进行的一般社会历史条件和客观现实的动力。这一切,在哲学史研究这个特殊领域之中的最后目的,则是为了能够最准确、最深刻、最全面地把握人类哲学思维的现实的发展,以便用这种研究成果来丰富和深化我们对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哲学认识,把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继续推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