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少锦:“人格”有道德涵义——与《人格辨义》一文商榷
《江海学刊》1989年第3期发表的《人格辨义》一文,对人格的涵义作了有价值的探讨。不过,此文论定人格一词只有心理的和法律的而无伦理道德的涵义等观点,我认为是值得商榷的。
第一,从方法上看,确定一个词的含义,仅仅考察它的词源是不够的,主要应该看人们的长期使用过程中所形成的共识。费尔巴哈只从语源学方面来考察宗教,结果得出了错误的结论。在他看来,“宗教一词是从religars一词来的,本来是联系的意思。因此,两个人之间的任何联系部是宗教”;而“性爱和性关系”也被想为“宗教”。对此,恩格斯给予了尖锐的批评,指出了它的非客观的性质,因为,他的“加在这个词上的意义,并不是通过它的实际使用的历史发展得到的,而是按照语源学所应该具有的”。大量事实证明,恩格斯这一思想具有普遍的意义。许多词在实际使用时,随着时间的推移,历史的演变,其涵义会或多或少地发生变化,乃至与此词本初意思有很大的不同。因此,人格即使在词源上没有道德涵义,也不能否定后来有这层意思。
人是社会的人。人格固然与先天遗传因素有关,但具有主要和决定意义的,则是后天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实践。人格就是在长期的、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社会实践过程中逐渐产生、形成与完善的。社会实践与社会关系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社会生活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也包括着经济与政治、物质与精神等许多方面。正因为这样,人格也就有了心理学、社会学、法律学、伦理学、哲学等多种意义,为许多学科所研究。随着社会实践与社会生活的发展,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变迁,人格的内容也发生相应的变化。这样,处于相同或不同历史条件下的人们,在相同或不同的意义上理解和使用人格一词,是很自然的。在汉语中,人格、性格、个性、性情、品格、品德、品质意思相近,在区别中有联系、贯通点,兼有心理与道德的含义。这个思想传统,一直延续到今天。“五四”前后,我国进步的政治家、思想家曾兴起过对人格研究的热潮。蔡锷提出了“为四万万人争人格”的口号,孙中山主张“以人格救国”,当陈独秀还是革命家的时候,曾明确标明人格是个伦理学范畴,具有重要的社会作用,“伦理上独立之人格”,乃欧美文明进化三大“根本原因”之一,并指出“伦理的觉悟”。这10年来我国不少学者著述出版的有关辞书和伦理学的论著,也都肯定人格的道德涵义。我们日常说人格高尚或没有人格,主要指遒德品质,指做人的资格、品格。总之,在中国人的理论研究和日常生活中,人格与道德是不可分割的,因而没有必要削足适履,把这层意思砍掉。
第二,即使从词源上考察,也不能得出人格没有道德涵义的结论。人格最初是指戏剧中的假面壳。这假面壳不仅没有具体标明其心理或法律的性质,而且不管同真面目一致还是相悖,它可以是威严、庄重的,也可以是猥琐、轻浮的;既能表现善良的品质,也能表现邪恶的品格。因此,人格这个词产生不久,就逻辑地引申出多种含义。“在西赛禄(公元前106—43年)的文章中,至少可以找到四种不同的意义”:“外表的样子(不是真正的自我“演员在戏剧中充当的人物性格或角色”;“一个具有优异品质的人”;“声望和尊严”。这里没有排斥伦理道德的意思,相反,却以萌芽的状态隐含着道德等因素。随着社会生活与社会关系的发展,它们便逐渐分化出来,清晰地展示在人们的面前。
人格思想的发展进一步表明,不少西方学者,在多角度的研究人格过程中,并未忽视伦理角度。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阿尔波特(1897—1967)在1937年回顾了“人格”一词产生与发展的历史,把人格定义归纳为50多种。其中有好几种包含着或属于伦理道德方面的。康德也认为,“人格把我们的本性的崇高性清楚地显示在我们的肉眼前”;“人格是每一个人的那种品质,这种品质使他有价值,不管别人怎样使用他”。他的这种道德哲学被有的学者视为人格主义的起点。人格主义者把人格视为一种独立、能动的精神实体,认为没有人格,世界就毫无意义;个人有限的人格由无限的人格——上帝所规定,上帝是毎一有限人格的归宿和宇宙的统一者。这里讲的精神实体,在很大程度上是道德实体,如认为“人格是最后的和唯一的道德单元”,“道德价值是···一切价值中最确定、最实在的价值”。而人类社会及整个世界不外是人格的道德价值的世界。自由、理性、人权、敬仰上帝、追求真善美与人格并不存在对立。人格主义是唯心主义、神秘主义的哲学学说,它过分夸大了道德的意义和作用,把它视为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妙方,这显然是错误的。不过,它在重视人格的道德性方面,却是有一定合理成分的。
第三,中国古代没有人格一词,绝不是说中国古人根本没有关于人格的思想。据统计,仅儒学用来区分人格的名词,就有十几种。中国古代各家各派在研究人格时,特别注重子代表群体和文化道德发展,从而最终成为“人极”,达到人格的极致,并为了这个目的而提出了种种教育与修养的原则和办法。其缺陷是忽视个体化人格,不提倡普遍的自尊自主人格。不过,如果把这点绝对化,认为“中国传统道德从来不具有person意义上的人格观念”,那是不恰当的。因为一方面古代君王虽然否认臣民的独立人格,但都把自己视为权利与义务的绝对主体、不可侵犯的神圣个体和最高、最完善的人格一一圣王;在中国古代,个人独立人格得到充分肯定、充分实现、充分发展,而不被社会限制的,恐怕就是这些人了。另一方面,历代思想家不仅对于为坚守自己的主张而耻食周粟、宁愿饿死的伯夷,不乏赞美之词,而且对于为维护自己人格尊严不受侮辱而不取“嗟来之食”的无名氏,也持同情和肯定的态度。这难道不是对独立人格的尊重吗?当然,由于专制主义的统治,这类思想很微弱,未能发展起来。只是在中国革命过程中,它才逐渐获得普遍性的意义。中国共产党人对于在战争中俘获的敌军官兵所采取的不搜腰包,不加侮辱,一律以诚恳的态度加以对待的政策,从“尊重士兵、尊重人民和尊重已放下武器的敌军俘虏的人格这种根本态度出发”的人民军队政治工作的三大原则,就是对个人独立人格的承认和维护。因此,认为只有西方人才承认“每个人(哪怕是罪犯)都有人格”的说法,是不符合事实的。
第四,人格的个体性、私人性并不排斥群体性、社会性和道德性,个体性意味着具体性、丰富性。个人不能在群体、社会之外孤立存在,不能将自己绝对封闭起来而离群索居。个人是群体、社会的一员,不是纯个体的。因此“‘特殊的’人格的本质不是人的胡子、血液、抽象的肉体本性,而是人的社会特质”。人格是个体与群体的统一,本质上是“社会特质”,任何社会对人格均有其共同的要求与评价标准,其个性方面的发展要受到这要求与标准的制约。尽管个人有隐私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将私事秘而不宣,封闭起来不为外人所知,但若把丰富的人格内涵局限于此,那显然是不够的。一切事物的“不可入性”是相对的、有条件的。个人私事一旦涉及公众利益,超出政治、法律允许的界限,舆论政治与法律就要“破门而入”,“隐私”就必须向有关人员“公开”。在西方,高级官员的隐私若损害公众利益,被发现后常常会见之于报端,受到舆论的监督、批评。
至于所谓社会的、群体的人格,不管外国人如何理解,也不管它在形式逻辑中像圆的方、方的圆那样矛盾,但辩证法告诉我们,相互对立的东西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彼此转化的。人格的个体性不是绝对的。人格作为抽象概念,它是对人们的某些特性的概括,是带有群体共性(即社会性,阶级社会中的阶级性)的个性。它是可以转化向群体性的。一个中国人到了外国,外国人常常会把他与整个中国联系在一起看待,而不会只把他看作个人。他人格高尚,就会给中国增光,否则就会绐中国带来耻辱,损害中国的国格。“集人成国,个人之人格高,斯国家之人格亦高;个人之权巩固,斯国家之权亦巩固。”国格是一个国家的荣誉、尊严和品格的总和,它标志着一个国家在世界民族中的地位与作用。一国的国格,主要依靠该国政府和各族人民劳动与斗争来维护与提高。因而可以说,国格代表了全体国民的人格。
在当今世界各国,群体性的人格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对社会上群体由法律賦予其独立的法律人格,即法人资格。无论是西方或东方国家,法人也像自然人一样有其“人格权”,它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样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法律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即这个特殊群体的社会信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个人合伙有权给自己确定、使用和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任何人不得干涉;为了保护“群体”的人格权,法律禁止非法剥夺法人的“先进集体”“英雄集体”等荣誉称号或荣誉证书。似乎可以这样说,关于“群体的人格”的思想不仅早已有之,而且在世界上已得到法律确认。
肯定人格的道德涵义是很有必要的。人们之所以要研究人格,正如英国斯旺西大学教授、欧洲公认的心理学家马克·柯克所指出的那样,主要出自三条理由或三个目的,“一、获得科学家的理解。二、评估人。三、改造人。”为此,首先就必须对人格有个全面、完整的而不是片面、破碎的理解。在这里,道德不仅是健全、完美人格的一个主要构件,而且是理解、评价和改造人的不可或缺的方面。马斯洛(1908—1970)曾指出:各门心理学只重视一般心理状态而忽视道德心理的研究,无疑是一个缺陷。他要求人们研究“从哪里获取勇气、真诚、耐心、忠诚、信赖”等一系列道德问题。这是颇有见地的。应该看到,西方人格论中突出个性、独立、自主,重视个人奋斗、自我完善、自我实现的思想倾向固然有其某种合理的积极的方面,在客观上有助于依附归属型人格向自尊、自主型人格转化,但也导致个人主义恶性膨胀、犯罪率提高、家庭危机、道德沦丧等消极的方面。这种消极面反衬出中国那种强调整体、平衡、协调、和谐的儒家文化所推崇的理想人格的积极面。西方学者对西方文化状况反省后得出结论说:“现代美国文化把竞争的胜利极端理想化了。···典型的美国人形成了一种争取优越地位的内驱力。虽然这种内驱力毫无疑问地也有它自身的价值,但是它也为产生普遍的不满足、失意、挫折和沮丧情绪提供了土壤。”据此,他们中有些人认为,中国传统文化所注重整体、和谐、奉献、牺牲等优秀部分,对于弥补现代西方人格论中道德因素不足的缺陷,是有益处的。
那么,西方人格论中强调个体性因素的长处,我们是否可以不加分析地全部搬了过来呢?对此,可以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曾说过的话来回答:在一种文明中致福的因子,一旦脱离同一文明框架的制约而进入对这种因子没有制约的另一文明系统,就可能对另一文明系统产生危害,“一个人的佳肴”,可能成为“另一个人的毒药”。西方社会由于有着完备的法制和较高的文化教育水平,所以这种人格论中的消极面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的限制和自我的约束,从而削弱其破坏性的影响,发挥其建设性的作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还不徤全,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比较低,社会条件与西方有很大的差别,如果在人格培育中忽视思想道德因素,不讲社会性而只讲个性,不讲社会责任而只讲自我发展,那就很可能不但没有把西方人格论中的积极方面吸取过来,反而会使消极的因素发展起来。这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道德科学或伦理学的中心问题,是塑造、完善人们的理想人格和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问题。可以这样说,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根本使命和最终目的,就是培育理想人格、树立道德榜样,以完善人类自身。无论是确立遒德原则、制定道德规范,还是进行道德教育、提倡道德修养,都是为了提高人格,造就道德新人。把人格与道德绝对分开,就会使整个伦理学失去中心目标,这无疑会削弱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在培育人、改造人方面的功能作用,无助于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