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道德学说(《德国古典哲学讲演录》)

一、纯粹理性的事实:从道德律引出自由

我们前面讲到了康德的先验自由,在《纯粹理性批判》里面,它只是一个理念,而在《实践理性批判》里面呢,自由成为一个事实。自由成为一个事实呢,主要是由于道德律而使我们认识到的。康德说道德律是一个事实。就是说,我们当然在日常生活中间有很多事实,比如说我们在经验生活中,有感性的需要,我们满足我们的需求,我们追求我们的幸福,这都是事实,但是这些都是经验的事实。而在理性上面我们有一个事实,就是说,所有这些经验事实,我们都可以通过一个理性的法则来加以规范。比如说,通过道德律,你要追求幸福也好,你要追求自己的目的也好,当然都可以,但是你要按照道德律去追求,你要做道德的事情。那么道德的事情就是按照道德律来做。道德律不是空洞的,不是说我躺在床上想到一个道德律,那就是个事实了。你想到你不去做,那当然还不是一个事实。但是道德律之所以是道德律,就是在于它是要做出来的,它是要实行的。那么道德律作为一个实践的法则,它是要在对象世界里面,现实地发生影响,从这个影响里面我们也可以看出来,它是一个理性的事实,它不是一个经验的事实。按照经验的事实它完全可以不发生。作为经验的事实来说,它按照经验,我们就可以根据自然规律去推测,这个人会做出什么事情来。因为他肚子饿了,或者没房子住,他就要去挣钱,就要去打工。这都是经验的事实。经验的事实是可以按照自然的规律来推断的。但是理性的事实那就很难按照自然的规律来推断了。你不能说他肚子饿了,他就一定会去偷钱,或者偷面包。这个是你是算不到的。当然也可以去推,他肚子饿极了他很可能去偷面包吃。但是不一定的,有的人就宁可饿死了,他也不去偷。他是一个道德的人。有的人就可以杀身成仁舍生取义,这个按照自然规律是推不出来的,只能按照道德律去推,才能推得出来。他做出了这个事情,这是一个事实。这是一个什么事实呢?它不是一个经验的事实,按照经验你推不出来。所以它是一个理性的事实,按照理性就可以推出来,按照纯粹理性就可以推出来,他完全是按照纯粹理性来做道德的事情。

那么这样一个理性的事实呢,说明人有自由,说明人有实际上的自由。就是说,自由虽然在理论上你不能证明,你也不能描述,你也不能获得有关自由的知识,自由是一种什么东西,自由是一种什么样的机制,怎么样发生作用的,这些你都不能探讨的。你一旦探讨,就是按照自然因果律,它就不是自由了,它就是必然了。只有当你不能探讨,不能预测的时候,那才是自由。所以,自由的理念在理论上,它是不能够探讨的,但是在实践上呢,它是一个事实。就是这个人杀身成仁舍生取义,如果没有纯粹理性的这种眼光的话,我们无论如何是理解不了的。他怎么会做出这种事情来?他不要命了?谁不爱惜自己的生命呢?那么,只有当我们超出自然规律,我们从纯粹理性的“应当”来理解他,我们才能解释他这件事情。这件事情不是他躺在床上想出来的,站着说话不腰疼;只有他做出来了,所以这才是一个事实。但是这个事实又是一个理性的事实,它说明了人有自由。这个自由也不是个经验的事实,它也是个理性的事实。所以康德说道德律是我们人具有自由的一个“认识的理由”。我们凭什么知道我们人有自由呢?就是凭道德律,就是凭事实上有些按照道德律做事的人。

当然很多人说,我们从我们的日常生活也可以看出来啊,在两种可能的选择之间我可以随便选一个,那不就是我的自由吗?但在日常生活中的自由,你总是可以追溯到后面的必然。比如说你请一个心理学家,或者请一个精神分析学家,请一个生理学家来分析来测量,我们就可以确定他在这个时候之所以选择这个东西,而没有选择那个东西,有一些什么理由,不管是意识也好,还是潜意识的也好,还是心理创伤也好,都可以分析得出来。所以,日常生活中的自由,都是不自由的。我们经常也讲,自由都是有条件的,没有绝对的自由。所有的东西,你以为是自由,其实后面都是有条件的,这个从自然科学的眼光看来没错。从自然科学的眼光看,一切自由的行为,都是有条件的,那就没有自由了。从自然科学的眼光看,就不存在自由,自由只是你的一种主观感觉,一种幻觉,任何自由都可以分析,都可以归结为机械的必然律。但是如果我们换个角度,不从认识的角度来看呢?科学不能解决一切问题,科学不能概括一切,我们换个角度,从实践本身的这样一个角度,从自由本身,它的这个作为实践之所以可能的第一个前提、不能再追溯的前提这个角度来考虑,也就是说,从纯粹实践理性的角度来加以考虑,那我们就可以发现,人是有自由的。这个自由是没有任何条件的。否则的话,我们就不会对那些罪犯判刑了。我们为什么要对一个罪犯判刑?并不是像他的辩护律师说的,他成了罪犯是有很多很多的外在原因,不应该由他自己负责。律师说得头头是道,所有在座的人都点头,这个孩子从小就失去了父母,然后在街上混大的,受到很多不良的影响,看了一些不良的书,又上网打电脑玩游戏,等等。你可以举很多的理由,说明他之所以堕落不是因为他要堕落。但是他犯了了罪呀,他杀了人啊,你能因为这一点就不判他的罪吗?还是要判他的罪。为什么?这不是从科学,也不是从社会学或者心理学的立场来解释他这些行为,而是从实践的立场:你是一个自由的人,你犯了罪要负责,是你犯的,是你在清醒的情况之下、有理性的情况之下,做的这个事情,你就要负责。

所以,换一个角度来说,人是有绝对自由的。没有任何理由可以为你开脱。你杀了人,你就要被判刑,你就要受罚。你有种种理由,那当然都可以说明一些问题,甚至博得一些人的同情,但是并不因为这种种理由你就没有自由了。很多人也是跟你一样的,从小受到各种不良的影响,为什么他就没有杀人呢?你难道一定要杀人吗?没有这个必然性的。你杀不杀人,最终还是取决于你的一念之间,取决于你的自由意志。你有自由嘛,你有自由你就可能不杀人,当然也可能杀人。你实际上已经杀了人,但是你本来是可能不杀人的。这个你没法否认呐,罪犯自己也没法否认。我当时如果不那么冲动的话,我本来是可以不杀人的。他也承认他的杀人是他的一件自由意志的行为。所以这个自由呢,要从两个角度来看。一个从科学的角度来看呢,你只能把它架空,或者你就可以说没有自由。从科学的角度、从认识的角度来看,你可以说没有自由。或者说,即算有自由,那个自由也不可认识,你把它架空了。但是从实践的角度来看,你有自由,从道德律,不论是违背道德律还是恪守道德律,就暴露出了人拥有自由意志这样一个事实。这是一个事实。

所以自由这个概念呢,它横跨两边方面它是作为纯粹理性批判的知识论的一个顶点,因果律,充足理由律,最后要追溯到自由嘛。这个顶点消失在不可知之中。但是它又作为实践理性批判的起点,这个起点规定了人的实践法则的一切规范。实践理性批判实际上就是由自由来规定的,它就是探讨自由本身的规律。所以康德讲,道德律是自由的“认识理由”,而自由则是道德律的“存在理由”。有了道德律,我们就可以认识到,我们人有自由。当然不是认识到自由是个什么东西,而是认识到我们人是有自由的。在实践的领域里面,在某种意义上面也可以讲认识,但是这个不是科学知识,而是一种道德知识、实践的知识。我们有自由,是通过我们有道德律而认识到的。那么一旦认识到,我们就可以知道,自由是道德律的存在理由。就是说,道德律何以存在?是因为底下有自由嘛,是因为有自由才存在嘛。这两者并不矛盾,认识理由和存在理由并不矛盾。我们从道德律认识到我们有自由,我们从自由可以解释道德律何以存在,何以可能。道德律何以可能?因为人是自由的。所以康德讲,自由概念是整个体系——包括思辨理性和实践理性——的拱心石。就像一个圆顶的建筑物,中间那块石头是最重要的。中间那块石头一抽掉,整个建筑就垮了。所以,自由这个概念一方面支撑了理论理性这个大厦,另一方面又支撑了实践理性这个大厦。两边都要靠它。

二、自由概念的划分:自由的任意和自由意志

但是,自由这个概念又分成几个层次。我们日常讲的自由呢,就是“任意”(WUlkik)。任意也称为自由,为所欲为,我们通常理解自由就是为所欲为,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这就是自由了。康德呢,并没有否认。他认为自由有这方面的含义。但是动物也有任意,动物也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人的任意跟动物的任意有一点区别,就在于它是“自由的任意”。当然这似乎有点同义反复了,好像任意就是自由,人的任意又是自由的任意。但是在这里呢,康德是讲,动物的那种任意是没有自由的,它由本能所决定。而人的任意是有理性的,人是有理性的动物嘛,所以人的任意是自由的。只有通过理性,人的任意才称为自由的任意。你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但你不是动物,你不能凭冲动去干什么。所以人在“想”干什么的时候呢,他有一个想的过程,这跟动物不一样。他要设计目的和手段。你要设计目的和手段,你就要运用理性嘛。人比动物强的地方就在这里。动物不能够设计目的,也不能根据这个目的来设计手段,所以动物老是被人所捕获。人就比动物要高,为什么?就是他可以设计,他可以设计就是因为他有理性,有理性就使他获得了自由的任意。

但是这种自由的任意呢,虽然使用了理性,但是还不是真正的自由的意志。自由的任意跟自由的意志是有区别的。这两个词的概念有些中文翻译没有把它们区别开来,有些英文翻译也没有把它们区别开来。但是最近许多学者,像美国的阿里森(Alison),康德哲学的专家,就专门提出这个问题,就是英文里面没有对应的两个词来把Willkiir和Wilk区别开来。没有办法,所以阿里森主张按照德文的原文照录。Wille这个词,英文里面还有will可以对应;但是Willkiir这个词没有相应的英文。这两者的区别其实是很大的。自由的任意和自由的意志区别何在呢?就是说,自由的任意,虽然它使用了理性,但是它使用理性是仅仅当作工具来使用的。它是自由的,自由地设定一个目的,然后按照理性去选择、去设计与之相应的工具所在。这是自由的,也是理性的。所以人比动物高,人称为万物之灵长,就因为他有这种能耐,他比动物聪明,他能够算计。动物有时候呢也能够算计,但是人比动物更能够算计,他可以算计好几步。动物受了骗以后,下次就不上当了,那么人又可以设计更巧妙的陷阱,让它继续上当。这是人高于动物的地方。但是这样一种自由的任意呢,它对于理性的使用呢,是一次性的,或者说是片断的。它不是按照理性的法则,一贯地使用理性,而是按照经验的、感性的偶然情况去使用理性,每次都不一样。动物上了两次当,再不来了,那么我就想别的办法,原来的那个办法不灵了。所以这种理性没有自身的法则,它的法则是依照经验的法则而变化的。当然理性很灵活,它可以变。但是它这个变化是按照经验的、不可预计的一种偶然的法则来变化的。

那么自由意志呢,就是理性本身的一贯的运用,把理性的运用本身当作目的。不受感性的需要、不受经验世界的偶然的环境所支配,纯粹按照理性本身的法则,一贯地运用理性,这就成了自由意志。自由意志就是理性本身法则的一贯,而不是片断地拿来,这一次用一下,达到了目的,就放弃了,下一次又再把它用一下。那样一种用法呢,实际上,它还是受感性束缚。虽然它可以暂时摆脱某些感性的束缚,比如说饥荒的时候,没有粮食吃,那么农民是不是把种子吃掉呢?不行。种子吃掉了明年怎么办。所以他忍饥挨饿,吃野菜,熬过这一段,然后播种收获,到来年呢,他可以得到更多的粮食。这是人的能耐,他可以有意识地去克服某些感性的需要,以便达到更大的收获。但是这种理性对感性的克服只是暂时的,是片断的,最终还是为了要达到更大的收获,所以它是有条件的。这种应当,“你应当保留种子”的应当,是有条件的,就是为了来年得到更大的收获。如果没有这个条件,我说我来年不活了,我今年吃了就去跳河,就去上吊,那你也没办法,那也可以。你既然来年不想活了,或者你估计自己也活不过来年,得了癌症,那你当然可以把种子吃掉,来年你不过了嘛。所以这个应当它总是有条件的。但是,自由意志它是理性的一贯运用,这个是不考虑任何外在条件的。它唯一的条件就是它自身,所以康德称之为无条件的一种应当,一种无条件的命令。你应当干什么,这个是没有条件的。不是因为你在这个条件下就应该这样做,你在那个情况下,你就可以不做。不是的。在任何情况之下,都应当做。这样一种实践理性,就是纯粹实践理性。一般的那种任意,那种日常实践,那就是一般的实践理性。但是纯粹按照理性的法则的那种自由意志,称之为纯粹实践理性。所以自由有这样几个层次,任意,自由意志,前面还有先验自由,那个我刚才已经讲了。在实践的自由里面呢,有自由的任意和自由意志。

当然这两个概念不是对立的,自由任意里面已经包含有自由意志的种子了,但是呢,它没有把它延续下来。它把自由意志做片断的运用了,来满足自己的任意的感性目标。所以自由的任意里面已经包含有自由意志的种子。那么把它单独提出来,纯粹化,把实践理性从一般的自由的任意行为中提取出来加以纯粹化,那就成了自由意志了。

三、作为绝对命令的道德律

那么这个自由意志是什么?它就是道德律。道德律,我刚才已经讲了,它是一种无条件的命令。纯粹实践理性的法则,它不受任何外在感性条件的束缚,单凭它自身的理性的规律而设计自己的行为,设计自己的实践活动。那么,这样一种活动,它遵守的是一种无条件的命令,我们又称之为绝对命令。所以,所谓道德律呢,实际上就是绝对命令,也翻译成“定言命令”。kategorisch这个词,逻辑上叫作定言的,判断里面有假言判断和“定言判断”,或者译成“直言判断”,所以命令也有假言命令和“定言命令”,我们有时候也翻译成“绝对命令”。那么绝对命令作为实践理性的法则,就是纯粹实践理性的法规。这是一条什么法则?他是这样表述的:“你要这样来行动,使你的意志的准则你愿意它同时成为一条普遍的法则”。那么你就按照这样一种准则去做。这就是定言命令的一种表达,一个普遍的公式。准则跟法则不一样,准则是主观的,你行动要采取一条准则,这是你主观的。但是你在采取你主观的准则的时候呢,你要考虑它能够成为一条客观的、普遍的法则。法则是客观的,法则我们也可以翻译成规律。但在道德领域里面呢,我们把它翻译成法则。

也就是说,这样一条定言命令,你做一件事情呢,因为你有理性嘛,所以你做任何一件事情都有你主观的准则的。这就跟动物不一样了。动物也可能没什么准则,它是本能的冲动,人就有一种准则,就是说,我按一条准则去做事,人总是会想到这一点的。哪怕你自私自利,人为财死鸟为食亡,这也是你的准则。这个东西对我没有好处,那我就不做。这也是你的准则。自私的人有他的准则,但是他没有法则。所谓没有法则就是说,他只是拿这一条准则来自己这样做,但是他不希望别人也这样做。自私自利的人总是希望别人都大公无私,如果大家都自私自利,那他就很吃亏了,他可能干不过人家。所以他希望所有的人都大公无私,只有我一个人自私自利,那就最好了。但是这是非理性的。因为这条自私自利的准则不能成为一条普遍的法则,而理性就是要追求普遍的法则。你这个准则,哪怕是你个人的,你也要使它能够达到普遍性,就是说,别人也能够同样如此。这有一点像我们的孔子所讲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你自己不愿意的事情,那么你要考虑到别人也会不愿意。所以你不要强加于人嘛。在某种意义上,这两者有相通之处。当然它的哲学基础是不一样的。康德是基于理性,而孔子是基于情感,仁义之心,恻隐之心,后来孟子讲的恻隐之心,是基于这样一些东西。它们的前提不一样,但是从表述上来说呢,它们有相通的地方。

那么这样一种道德律,康德作了一些论证。就是说,你的行为的准则,你愿意它成为一条普遍的法则,这样一条规律呢,就是道德的。他没有先从道德上设定一个标准,然后用来衡量每件行为,而是说,先从理性本身考虑,按照这样一种普遍一贯的法则去做,这样一种做法,才是道德和不道德的标准。如果违背了这条法则,那才是不道德的。所以他的道德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道德,是理性主义的道德。他举的最通常的例子,就是说谎的例子。说谎当然我们大家都知道是不道德的,但是没有证明,康德对它进行了证明。为什么说谎是不道德的?因为,一个人如果说谎,他就可以想一想,我说谎呢,这也是一条准则了,有的人就是样的,我一辈子就是把说谎当作自己的准则,俗话说,“人前只说三分话,未可全抛一片心”,让人家摸不透我,我就可以得便宜啊,得到很多好处啊。到处说谎,没有一句是真话。但是如果这个人能够按照自己的理性想一想的话,那么他就会发现,这样一条说谎的准则呢,是不能够普遍化的,不能够成为普遍法则的。为什么呢?一旦它成为普遍法则,那就意味着所有的人都说谎,所有的人都把说谎当作自己的准则,行不行?康德说,那样一来,就没有人再说谎了。为什么呢?因为所有的人说谎,大家一开口就知道对方说的是谎话,那还用得着说谎吗?说谎无非是要欺骗人家嘛,所有的人都根本不相信了,你说谎不是白费了口舌吗?例如做广告,假如所有的广告都是假的,别人还会看广告吗?广告要投入很多的,一个广告几百万呐,如果他投入了广告,投资几百万,结果没有任何人相信,没有任何人上他的当,他还会费那么多钱吗?就没有人打广告了。说谎一旦成为普遍的法则一当然不会有这种情况了,总有一些傻瓜上当的,他看到广告就去买那个东西,但是这是经验的事实,你要从理性上去推的话,你就会发现,一旦所有的人都说谎,那这个说谎就自我取消了。因为没有人相信任何人了,那他还说谎干什么呢?说谎就是要人相信嘛,你要骗人也要骗得成功嘛。你所有的欺骗都失败了,那你不竹篮打水一场空了嘛,白费了心思。

所以,说谎这个准则呢,是不能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由此我们才断言它是不道德的。道德不是先定的,道德是推出来的。那么反过来,如果不说谎呢,作为一个准则看看。有的人就说,我这一辈子不说谎,也可以作一个准则。那么他是不是道德的呢?我们可以看出来,假如所有的人都不说谎,这样一条准则,它就可以永远立得住。大家都以诚相见嘛,大家都不说谎,于是就都不说谎了。如果大家都说谎,于是没有人说谎了。这个是从形式逻辑上可以推出来的。如果大家都不说谎,都以诚相见,这就是良性循环,那这个世界就很美好了,那当然就是一个道德的世界,所有的人都达到了很高的道德水平了。相反,大家都说谎就会导致说谎的自我取消、自相矛盾,它就不符合矛盾律,也是不可能存在的情况。

这个是他对于道德的一种论证。就是说,道德在他那里是基于理性之上的,它是要证明的,是要讲道理的。你说这个事情是道德的,你拿出证明来。不是说你首先从一个道德、从既定的、人们认可的道德原则出发,再去使用理性,凡是不符合这个道德原则的,那就是不道德的。不是的。首先我不知道哪些是道德的哪些是不道德的,你说这样做是道德的,为什么?不能由你说了算。但是我有理性,理性是一个事实。那么有了理性以后,根据理性去判定,哪个是道德的,哪个是不道德的。这是他对道德律的一种解释。当然还有其他的一些具体的表述,包括“人是目的”呀,包括“自律”呀,一就是说,这种道德的法则呢,它不是别人强加于你的,是你根据自己的理性,自己立法,定出来的,这些都是他对道德律、绝对命令的一些另外的表述。其中,他特别强调这个道德自律,Autonomie,这是从希腊文来的,Auto就是自,nomie就是法则,我们把它翻译成自律。自己的规律,自己的法则,自己给自己立法。所谓道德,它的根据就在于,如果有一个法则完全是你自己根据你自己的理性所建立起来的,而不是根据他律所接受下来的,那就是道德的。不要单纯凭既定的、从风俗习惯和传统中所获得的那些道德命令来推出什么是道德的,什么是不道德的,而是要建立在普遍理性的基础之上。哪怕你最后所推出的道德戒律是以前都已经认可的,比如说不说谎,不骗人,不要杀人,等等,这些都是古老的一些道德戒律,你也要加以证明,你也不能盲目地把它拿来作为道德律。这是康德道德学说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

四、为义务而义务

但由此也就导致他的道德律是纯粹实践理性的法则,也就是排除一切感性和情感的作用的法则。他认为,只有出自于纯粹道德法则的行为,即“为义务而义务”的行为,才是真正道德的行为,而掺杂有利益和情感因素在内,哪怕是含有道德的愉快因素在内的行为,都不能算真正道德的行为。那只是“合乎道德律”,而不是“出于道德律”,固然值得鼓励,但不值得敬重。这种说法的确有他的崇高性。比如一个商店老板不卖假货,如果只是为了博得个“童叟无欺”的美名,以便生意发达,那他的行为是可以赞扬的,但却不是可敬的;但如果他仅仅是为了坚持自己的道德原则,以至于哪怕商店倒闭了也不卖假货,那他就是值得敬重的了。当然,康德所要求的这种道德律完全是形式主义的,符合形式逻辑的不矛盾律和同一律,即自由意志行为的自身一贯性。他认为,你要实现你的自由意志,必须始终是自己支配自己的行为,不要到头来又后悔,发现自己受到了他律的引诱,而是按照自己为自己的立法贯彻到底,无怨无悔,这才是真正自由的,也才是真正道德的。所以他认为真正的自由人只能是为义务而义务的道德的人。偏离道德的其他一切自由任意都不是真正自由的,而最终是他律,是不自由的。但这只是一种抽掉一切人性内涵的理想,这种形式主义的道德观具有超越现实生活的空洞性,在当时就受到人们的嘲笑。例如席勒就写过一首讽刺诗,说我想做一个好人,但是又怕受到我的感情的干扰,于是只好怀着厌恶去做我应该做的事情。黑格尔也批评他,说他举的那几个例子都是有前提的,例如说人们说谎的例子就是建立在私有财产的前提上的,如果不是财产受到了损失,相信任何谎言又何妨。但尽管有这样一些毛病,康德提出道德律的形式主义原则毕竟是一个巨大的贡献,他让我们跳出了对具体的道德或不道德行为的好恶,而能够从普遍理性法则来思考这个问题,使各种不同的道德标准的沟通成为可能。

不过,康德的这种形式主义也不是完全与情感脱勾的。他认为,为义务而义务的道德行为在人那里也会有一种感性的动机,这就是敬重感。在现实的人身上,你不能要求人完全不带情感地行动,那么如果有一个人纯粹是出于对道德律的敬重感而采取行动,那他就可以说是为义务而义务了。因为敬重感和其他任何情感不同,就在于它否定任何别的情感,任何其他情感在道德律面前都不值一提,都变得渺小,唯有敬重感是一种否定一切情感的情感。所以他主张人的道德行为应当建立在敬重感的动机上,但这并不说明道德行为的基础就在于人的情感,敬2感只是感性的人做道德行为时的一个“发条”,一个具体的感性的发动机制、“动机”(Tnebfeder),动机这个德文词本来就是钟表里的“发条”的意思。但道德行为的真正原因、动因并不是敬重感,而是自由意志的普遍法则。

五、纯粹实践理性的辩证论

最后呢,就是他的辩证论。实践理性里面也有辩证论。他这一套模式在哪个地方都是反复地运用的。前面两个都是分析论,也就是对自由和道德律的分析,那么下一个就是讲他的辩证论。就是他对于他的实践理性的体系,也是当作一个逻辑体系来处理的,跟他的先验逻辑一样,有分析论,也有辩证论。那么他的辩证论呢,主要是讲的道德和幸福的关系,德福之间的关系。有道德固然很好,但是呢,人们还是要追求幸福。道德是不考虑幸福的,刚才讲了,道德是撇开一切具体的感性经验的需要,只考虑按照理性应不应该去做。应该使你的行为的准则成为一条普遍的法则,使它保持一种形式逻辑上的同一律和不矛盾律。如果自相矛盾,自我取消,那就是不道德的;如果能构成一贯的、良性的运作,那么它就是道德的。这是按照纯粹理性来建立的道德的法则。但是涉及跟幸福的关系呢,问题就变得复杂了。康德并不是一个禁欲主义者,他在考虑道德律的时候,固然是撇开了一切幸福考虑,但是他并不认为幸福就是罪恶,幸福跟道德律并不是冲突的。他也认为,人生在世确实也应该去追求幸福。人也是有生命的嘛,人也是有理性的动物嘛,既然是有理性的动物,那他也就有动物性的需要。动物性的需要也给他带来一些感性的快乐。这方面的快乐也是不能够完全取消的。甚至人为了有条件按照道德律行事,也有义务满足自己的感性需要。问题就是怎么样对待两者之间的关系。

康德认为历史上有两种不同的伦理学派,一个是伊壁鸠鲁派,代表幸福主义,强调幸福。伊壁鸠鲁是古希腊晚期的哲学家,他的幸福主义伦理学或者说享乐主义的伦理学认为,凡是幸福的就是道德的,快乐的就是道德的。道德并没有另外的法则,道德法则完全是感性的,就是我获得了多少快乐。当然伊壁鸠鲁这种享乐主义跟后来很多人打着他的名义讲的纵欲主义还不一样,伊壁鸠鲁认为,纵欲并不能带来真正的快乐,纵欲肯定伤身体,肯定会缩短寿命。真正的快乐要从总的方面来看,就是你稍微节制一下,你可以得到更多的享乐。所以伊壁鸠鲁所理解的享乐主义呢,是心灵上的无纷扰,肉体上的无痛苦,这样的人长命,可以享受到更多的快乐。纵欲主义呢,一次就完事了,就了结了,就心脏病突发了,就脂肪肝什么都来了,那样的人实际上不会享乐。他讲得也很有道理,也有很多人追随。就是过这样的生活那是很愉快的了,也是很道德的。犯罪是不道德的,因为犯罪既给别人带来痛苦,也给自己带来痛苦,心灵上也很紧张嘛,你犯了罪,你杀了人,你要逃跑,你要隐藏,要躲到这里躲到那里,那是不幸福的。真正的幸福呢,应该是心灵上没有纷扰,坦然,我们没有伤害过任何一个人,对得起任何人,但是呢,我也对得起自己,肉体上也没有痛苦。这是一派,把道德归结为幸福。

另外一派就是斯多葛派,也翻译成斯多亚派。斯多亚派跟伊壁鸠鲁派是同时代的另外一个对立的学派,认为幸福是微不足道的,道德才是幸福。要做道德的人才是幸福。你按照理性,按照宇宙的逻各斯,逻各斯也就是理性了,整个宇宙都是逻各斯在那里运作,那么你的行为,按照理性的逻各斯顺从自然的规律,那就是道德的;而要把你自己的那些欲望啊,情欲啊,幻想啊,把那些东西全部抛弃。世俗中间有苦难,你要忍受,你要用一种理性的、清醒的头脑去忍受。那么,这样一种忍受,你有一种心安理得,因为我是按照逻各斯在那里行事。逻各斯代表上帝,宇宙的理性代表上帝。我是按照上帝的旨意在那里生活,所以我有一种心灵的安宁。内心的那种安宁,才是真正的快乐,才是真正的幸福。所以这一派人呢,把真正的幸福归结为道德。道德就是幸福。有道德,你已经幸福了,你还追求什么幸福啊?不要另外去追求什么幸福,道德本身就给你带来一种快乐。我们今天也有很多人追随这种观点,我只要做了一件好事,我自己心里快乐,就够了,这就是我追求的幸福。

我也不需要扬名,我做了好事也不留名,我自己感到非常心安理得,非常舒服,那就够了。斯多葛派也是这样。当然斯多葛派更加极端,就是他们主张禁欲,禁欲主义,有意地去克制自己的欲望,忍受自己的苦难,甚至于制造一些苦难让自己去忍受,自虐。比如说把手放到火上去烧,比赛看哪个忍受得最久。哪个忍受得最久,哪个就最英勇,道德上就最高尚。能够克服他的欲望嘛,能够克服他的痛苦,肉体的痛苦不在话下,在这个里面反而追求一种快乐。这是一派。

但是这两派到底哪个对呢?各派都有自己的追随者。康德认为,两派都错了,两派在理论上都是错的。为什么是错的呢?因为他们把德和福等同起来了。德和福是完全不能够等同的。如果有一种道德的幸福或者幸福的道德,那么这只能是一种综合判断,它不可能是一个分析判断。你不能从道德里面分析出幸福来,也不能从幸福里面分析出道德来。所以两者是不能混淆的,你要把道德和幸福结合起来,那肯定是要形成一个综合判断,或者是一个先天综合判断。但是这两派呢,都试图把这个先天综合判断变成一个分析判断,要么是从道德里面分析出幸福,像斯多亚派那样;要么从幸福里面分析出道德来,像伊壁鸠鲁派那样。而康德认为呢,真正的德福一致应该是一种综合的关系。而综合的关系呢,有一种综合的条件,不是随便综合的,它有一种综合的关系。就是说,你必须用道德的法则把幸福综合在一起,幸福必须被综合在道德法则之下,而不是之上。所以他在这方面比较倾向于斯多亚派,伊壁鸠鲁派他是绝对排斥的,斯多亚派他认为还有一定的道理,因为他们把道德看得最高。康德也认为,道德最高。但是如果道德没有幸福,那也不对,那不合理性。理性还是讲要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嘛。如果一个人做了好事,没有幸福,没有善报,那在理性看来也是不妥当的。

所以根据人的理性来分析呢,理性虽然是纯粹的,但是在纯粹理性的基础之上也要考虑感性的东西。就是说,幸福也不能够丢,但是幸福要能够有一个前提,就是你“配得幸福”。幸福有配和不配的问题。有的人很幸福,但是他是不配得幸福的。比如贪污分子,贪污分子很幸福,跑到美国去了,花天酒地,但是他不配。一个好人,他做了好事,我们也要奖励他。为什么呢?我们希望善有善报嘛,这才是公正的,这才是合理的嘛。所以,幸福必须建立在配得幸福这个前提之下。怎么才能配得幸福?就是要有道德。道德跟幸福应该按比例地分配。你有多少道德,你就分配多少幸福。你到最后做了不道德的事情,你就不配得幸福。你做一点道德的事情,你就配得一点幸福。这样一种比例呢,在人世间是得不到的。我们在人世间,幸福跟道德完全是不成比例、甚至不相干的事情。一个人做了好事,当然有的人得了奖励,但是很多人恐怕是吃亏。做好事总是吃亏。康德认为呢,在现实生活中间,要达到德福一致,是没有希望的。所以我们必须指望来世。如果来世还得不到,那就必须指望一个上帝。上帝在来世可以做出公正的审判。使得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所以上帝和来世在康德那里,都是纯粹实践理性的必要的假设,也就是“悬设”。理性必然要假设来世和上帝,因为理性必然要设定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应当是这样,这才符合理性。所以上帝和来世是纯粹实践理性的两个必然的悬设。

这种假设在道德上是很有用的,它可以对你提出要求,给予你希望,你做道德的事情不是毫无希望的。当然我们不是指望要得到什么好报,我们去做道德的事情,完全出于自己的自律,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但是这种人也应该有他的希望。所以基于这种希望呢,就建立起了康德的神学或者宗教。康德的宗教学说就是一种希望的宗教神学。神学里面有一种希望神学,就是把神学建立在希望的基础之上。它不是你要追求的目的,但是呢,它可以给你带来希望。你本来不是为了享福才去做道德的事情。但是做了道德的事情我可以希望自己享福,在来世得到上帝公正的审判。这个是他的宗教哲学。但是康德强调,这种宗教的哲学呢,应该建立在道德哲学之上,而不是相反。以往的宗教哲学,它是立足于信仰,然后把道德建立于宗教哲学之上。一种宗教的道德,或者一种神学的道德,康德反对这个。我们不要用宗教神学来解释道德,反过来,我们要用道德来解释宗教和神学。所以只有“道德的宗教”,而没有“宗教的道德”。所以你一旦有了道德,你就必然要推出一个神学。但是你有了神学的信仰,不见得会有道德。很多神学家、有信仰的人,不一定就能够做道德的事情。但是一个有道德的人,他就会推出一种神学上的必要性,这就是一种“理性范围内的宗教”,或者简称为“理性宗教”。这是康德的伦理学,或者他的实践哲学、道德哲学和宗教哲学的结构体系,大致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