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流俗的“辩证法”中拯救黑格尔辩证法——答万小龙君

万小龙教授的《辩证逻辑形式本性的有限度的显现——对黑格尔辩证法的一个二分性解读》一文,是他在我的再三催促下,四易其稿而写成的。文章花费了他大量的心血,并且确实写得扎实厚重,他的敏锐与学识使我佩服不已。我甚至认为,他这篇文章对国内有关“辩证逻辑形式化”的老话题作了一个难以反驳的终结,即证明,辩证逻辑形式化的迄今为止所有的尝试都是不成功的,而且即使有可能形式化,这形式化的也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辩证逻辑。这与我的观点不谋而合,虽然我们的出发点是完全相反的。说相反是因为,他认为由此可以证明辩证逻辑基本上可以还原为经典二值逻辑,而之所以看起来不能还原,不过是由于它表现为“多次二分的逆过程”,但原则上它与形式逻辑的“单次二分”的形式推理具有某种“反函数”关系,“因此,我们的工作其实不是将辩证逻辑形式化,而是揭示其本来就有的形式本性”,而原来那些“辩证哲学文本”中说不清楚的部分“很多是垃圾”(见“结论”)。而我则认为,这样被还原为形式本性的“辩证逻辑”已不是真正的辩证逻辑,真正的辩证逻辑在所有这一切论证之外完全未受触动,或者干脆被当作“说不清楚的”“垃圾”抛弃了。所以,我与万小龙君的分歧根本上在于对“辩证法”(或“辩证逻辑”)的理解不同。他对我的批评是基于长期以来国内流行的、教科书的“辩证法”的理解之上的,而对这种流俗的“辩证法”,我曾在《思辨的张力》和其他许多地方进行过猛烈的批判和大力的澄清,以使国人真正深入到辩证法的精髓,把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辩证法从这种庸俗化的主流意识形态中拯救出来。在这里,我愿意根据万小龙君在文中对我的质疑再次将我所理解的辩证法与流俗的辩证法作一个切割,以便加深我们对这个问题的理解,说不定可以终结这个困扰了国内学术界半个多世纪的问题。至于小龙文章中的其他问题,涉及比较专业的数理逻辑和现代逻辑分析技术的部分,我是外行,但他的结论我有许多是赞同的。

一 对辩证逻辑的最低限度的“共识”

小龙君一开始就提出了这个“最低限度的共识”问题(见1.2),这显示了分析哲学家在对话和讨论中追求思维清晰的良好习惯。但他所提出的不言而喻的“共识”,在我看来却大有问题。先看他如何说。

一般认为,关于辩证逻辑有如下共识:它的核心是由“正题,反题,合题”形成的思维过程,这个过程可以由否定之否定规律表示。这个规律与对立统一规律及量质互变规律共同形成辩证逻辑的三大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包括这样两步(即两次辩证否定):
第一步:从对正题的否定达到反题。
第二步:从对反题的否定(也即对正题的否定的否定)达到合题。

显然,这是从教科书上抄下来的。这段话有问题吗?当然有问题!首先,我在《思辨的张力》中说道:“在以往的教科书中,人们总是将辩证法的这‘三大规律’割裂开来加以论述,很少有人认真论述这些规律之间的相互关系;而在专门讨论否定之否定时,……却忽视了这一原则在逻辑概念前此一切发展中的内在作用,忽视了:它不仅在形式上是构成整个体系的基本方法,而且正因为如此,它就是构成黑格尔一切方法的内在根据和核心的基本规律。”还说:“正是在马克思恩格斯眼里,否定之否定被看做其他辩证规律的核心。”而这里小龙君则仍依从教科书的传统说法,笼统地说三大规律“共同形成”了辩证逻辑。

再者,更重要的是这种表述方式:“否定之否定规律包括这样两步(即两次辩证否定)”,以及“第一步:从对正题的否定达到反题。第二步:从对反题的否定(也即对正题的否定的否定)达到合题”。不知道小龙君是否注意到,这里缺乏一个否定行动的主体:究竟是谁“从对正题的否定达到反题”,又是谁“从对反题的否定达到合题”?在这种表述中没有主语,我们完全可以设想一个外部的操作者,由他来走“第一步”,至于“第二步”什么时候走,由谁来走,甚至要不要走,都无所谓。这就给形式逻辑或者形式化的理解留下了空档,在这种理解下,辩证法很容易变成由某个聪明人或阴谋家操纵局势以达到别的目的的形式工具(变戏法)。这就是有中国特色的(或前苏联的)“辩证法”之所以蜕变成供当权者操作的一种权术的奥秘。对此,我在《思辨的张力》中作了大量的纠正,主要是将否定理解为“自否定”。如:

黑格尔所谓的否定就是自否定,而自否定本身也就是否定之否定。从否定到否定之否定,在表述上似乎是两个东西,即否定之否定是“双重否定”,或是否定的“自身关系”,但在本体论上却是同一个东西,因为否定本身只能理解为“自身关系”,任何“自身关系”也只能是“自否定”关系……并不是哲学家(黑格尔)外在地将否定的矛头转向否定自身,才得出了“否定之否定”原理;相反,正是否定的这种自否定本性使自己成为了否定之否定。
……
否定之否定这一返回自身的运动只不过是否定性自身的得到规定和确定的功能,换句话说,否定如果贯彻到底,如果要成为一条规定了的普遍原则,它就必然要包含其反身关系,否定本身作为原则来看就必然是否定之否定——一条肯定的、具有自身存在的单纯原则。相反,否定如果不运用于自身,它就不能成为一条普遍贯通的原则,它就还有某一点,即在自己身上不适用于它的原则……;这样它就与肯定处于外在的僵硬关系中,不能真正否定对方,而只是简单地排斥了对方。

当然,形式逻辑是不管这些的,它只看到一个东西被否定了,然后又再次遭到了否定,而没有顾及两次否定其实都是同一个东西自身内部能动原则的表现。前一种情况即被否定的情况是一切非辩证的思想都能够接受的,后一种即自否定的情况则只有辩证法才能考虑到。小龙君对辩证法的理解看来还停留在前一种理解。例如接下来他“借用国内外已有的讨论辩证逻辑形式化文本中经常出现的两个例子作为讨论辩证逻辑的开始”,一个例子是康德的一组范畴“实在,虚无,限定”,另一个是“自然数,负整数,整数”。这两个例子都不是辩证法的经典例子,而是逻辑学家们为了讨论的方便而特意挑出来的。之所以方便,是因为它们都没有体现出辩证法最内在的本质即自否定,而是可以从外在的方面去理解的。黑格尔曾说康德是用知性来理解理性的,要通过康德来学习辩证法是白费力气。康德只不过是把三个一组的范畴罗列出来,而并没有“推演”范畴,虽然也有“正反合”的外部形式,可以作出概念的分类,但并没有从范畴内部发出向另一个范畴过渡的动力,因而不具备真正辩证法的功能。同样,自然数、负整数、整数之类的划分也不是从同一个东西里面推演出来的,而是外在划定的,只有种类、大小和量的关系而无能动的发展过程。小龙说这是经常出现的两个例子,我想这恐怕都是一些不懂辩证法的人所以为的辩证法的例子。但黑格尔本人在《逻辑学》中谈到“实有”(Dasein,或译实在)和“虚无”(Nichts)时,就批评了康德那种把两者对立起来的看法;而在讨论量时也没有举什么自然数和整数,而是大谈微积分和无限性。

这样一来,情况就变得很严重了,就是说,小龙君信心十足地想要解决200年来“黑格尔的辩证逻辑之谜”,但他提供的靶子却不是黑格尔的,而且通篇都没有引黑格尔自己的话,却把国内逻辑学界历来对黑格尔辩证法的那种流俗的、被歪曲了的理解当作自己的分析文本,并且视为“最低限度的共识”。这样做的唯一好处就是,对于那些把黑格尔辩证法歪曲成流俗形式的始作俑者来说,他的批判锋芒可以说是所向披靡,今后的人再不能立足于这些例证来给辩证逻辑穿上一件“形式化”的外衣了;但对于真正的黑格尔辩证法或辩证逻辑来说,小龙的批判恐怕还没有挨上边,或者说,完全“脱靶”了。

二 辩证逻辑形式化处理的直接结果

这部分是小龙君对现行的辩证逻辑形式化系统的批判,涉及许多我不熟悉的术语和公式。但总的来说,我感到这些批判的论证是有道理的,甚至是相当精彩的。例如他说:

绝大部分辩证逻辑形式化系统都试图通过定义辩证否定为一元逻辑联结词,然后统一将两次否定都写成是用这个否定对一个命题p(即正题)的一次作用和两次作用。我们认为,这种想法是过于天真的……。(2.1)

这个意思其实我上面所引《思辨的张力》第一段话中已经谈到了。所谓“双重否定”就是把否定当作一种单一的操作技术,来针对一个对象或命题反复操作。小龙君得出结论:“不可能存在一个无歧义的‘辩证否定’联结词!”的确如此。我要补充的是,辩证否定甚至根本就不能被当作某种“一元逻辑联结词”,因为它不是把两个东西“联结”起来,而是同一个东西的自我变异。正如赫拉克利特说的,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小龙君还设想用一种统一的逻辑关系取代一元逻辑联结词来表达辩证否定关系的方案,但又随即放弃了这种努力,因为这种逻辑关系根本就不可能统一。他说:大部分辩证逻辑形式化工作者“把两次‘辩证否定’的‘语词同一性’误认为‘概念同一性’是他们无法找到正道的原因。”(2.2)不错。然而,同一个语词可以表达不同的概念或者说不同含义,这不是语词的缺点,而恰好是语词的优点,说明语词是有生命的、不断生长的。只有从这方面来理解辩证否定才是“正道”。但分析哲学家力图为每一个语词找到一个唯一的概念或意义,以便把意义像填表格一样填进语词的格子框架之中,其结果将使运用这些语词的人变成一些格式化了的机器人。

但小龙君似乎还想再试一次。在第二部分的2.3—2.5以及“小结”中,他提出了“对单次否定之否定过程中‘两步’分别给出的新形式处理”的方案,并对此作出了分析和说明。他所使用的一套符号操作和术语是我所陌生的,在我的努力理解下,他的意思似乎是这样:第一步否定:﹁p等值于q;第二步否定:﹁q→p;而﹁q→p又等值于合题pVq。其中,“第一步中的否定关系是从p到﹁p,是经典否定;第二步中的否定关系等值于经典的推理有效关系q→pVq,属于蕴涵(为真)关系。”(2.3)这个第二步是有效推理关系,称之为“狭义的基本辩证否定关系”;所推出的合题即(逆)蕴涵关系则不是有效推理关系,称之为“广义的基本辩证否定关系”。看来,小龙君为了避免把否定作为同一个一元逻辑联结词反复运用于一个对象上,他划分出了两个更细的“格子”,即仍然不是对否定本身作一种动态的把握,而是区分出来两种不同意义即“狭义”和“广义”的辩证否定,一个是有效推理关系,另一个不是,而只是(逆)蕴涵关系——就是虽然可以这样,但不一定这样(不是一一对应关系或多一对应关系,而是多多对应关系)。而且在超出pVq的更广的论域中,所有的子过程的这种关系不变,由此可以扩大到“一切事物”。于是他得出两点结论:

(1)如果每个子过程各以其“合题”为论域,那么正、反、合依次为x,y,xVy,y就是﹁x;第一次辩证否定关系为x与﹁x的经典否定关系,第二次辩证否定关系为y与xVy的经典蕴涵关系;第一次否定是对x的经典否定,结果为﹁x;第二次否定是对y的辩证否定,是由“y与‘→’构成的二变量的反函数”且取反函数的值为论域本身,结果为xVy。这时虽然各个小圆圈之间不是有效推理关系,但各个小圆圈的论域之间是有效推理关系。第一步是经典否定,第二步是蕴涵(为真)。

(2)如果每个子过程统一以最后一个子过程的“合题”为论域(或以一切事物为论域),那么正、反、合依次为x,y,xVy;第一次辩证否定关系为x与y的经典析取(为真)关系,第二次辩证否定关系为y与xVy的经典蕴涵(为真)关系……这时虽然各个小圆圈作为整体之间是有效推理关系,但跨小圆圈的步之间仍不是有效推理关系,而是析取(为真)关系。

显然(2)要比(1)更具有普遍性,而(2)中出现并仅出现三种“否定”关系:析取、蕴涵和经典否定,我们没有理由不把它们都叫做辩证否定关系,因为一般的辩证法文本中都认为辩证否定是可以“容忍矛盾”即相互辩证否定的两个事物之间可以同真……。(小结)

这就是小龙君所做出的新的尝试。的确分得很细,各种被混淆的概念或意义现在都可以分别被填进自己的格子中了。但撇开中间的推导过程不论(而且我也不懂),最后这段话总算是比较明白的。就是他把现代逻辑的析取、蕴涵和经典否定三个“格子”都加上了一个“辩证否定关系”的名号,而这样做的“理由”居然是“一般辩证法文本”!但这种文本恰好是不可信的。例如,所谓辩证否定可以“容忍矛盾”这种说法,就是一种不靠谱的说法。辩证否定怎么是“容忍矛盾”呢?它本身就是矛盾!至于把“容忍矛盾”又解释为“相互辩证否定的两个事物之间可以同真”则更加不靠谱了,辩证否定不是“两个事物之间”的事,而是同一个事物本身的内在冲突;也不是两个事物可以同真,而是同一事物只有在自否定的内在冲突中才是真的。在这里,形式逻辑(数理逻辑)和辩证逻辑的两套话语其实并不搭界。如果说大部分辩证逻辑形式化工作者“把两次‘辩证否定’的‘语词同一性’误认为‘概念同一性’是他们无法找到正道的原因”(前引),那么小龙君不是也在利用他们的“一般辩证法文本”中貌似的“语词同一性”来充当“概念的同一性”的依据吗?

当然,小龙君也许不认为自己已经建立起了一个新的辩证逻辑形式化体系,但他这种思维方式与前人做过的尝试并没有根本的区别,根据前面的分析,他的尝试同样前景堪忧。

三 进一步的讨论

小龙文章的重头还在于标为“进一步的讨论”的第三部分,他对我的质疑也主要是在这部分中提出来的。在“与思辨哲学家商讨:辩证逻辑不是什么?”一节中,他针对我关于“自反性”的观点提出:

完全的自反性只可能存在于纯粹思维的假定或规定之中!除此之外,所谓由自反性构成的相互矛盾的论题不过是像我前面所分析的那样是两个完全可以用经典联结词表示但并非矛盾关系的复合命题……不过,很多形式逻辑悖论正是来自于对不可能存在的完全自反性的误解,而辩证逻辑的超越性也恰是来自可能存在的非完全自反性。(3.1,第4段)

先在此打住,看看这段话有什么问题。设想一种可一次性规定的“完全的自反性”概念,这是典型的形式逻辑思维。首先试问,什么叫“完全的自反性”?“完全”的标准何在?只能诉之于形式逻辑的抽象同一律。这种同一律的确“只可能存在于纯粹思维的假定中”。但自反性正是要打破同一律的抽象性,在不同一中把握辩证的同一性,这就不可能有一次性完全的自反性,而只能是一个不断完成着的过程。或者说,自反性只有在过程中才能逐步展现自身的完全性,而停留于“纯粹思维的假定或规定之中”则既没有完全性,也没有真正的自反性(例如在形式逻辑中一定要完全排除自反性)。其次,“所谓由自反性构成的相互矛盾的论题不过是像我前面所分析的那样是两个完全可以用经典联结词表示但并非矛盾关系的复合命题”,这只不过是重申了辩证逻辑形式化的诸位前辈们早已尝试过无数次的陈旧思路,即把辩证法的矛盾关系还原为形式逻辑的非矛盾关系的某种组合形式。但正如小龙君自己在前面说过的:“没有一个一元联结词符合这样的条件:既符合辩证法的语义,又具有统一的否定意义。”(2.1)因而这种还原无效。最后,说形式逻辑的悖论“来自对不可能存在的完全自反性的误解”,有一定的道理,即来自盲目排斥自反性;但却并不意味着只要不存误解,就没有什么悖论了。恰好相反,正是悖论逼迫着形式逻辑自身投身于(哪怕是不完全的)自反性,并开启着辩证法的理解。所以下一句倒是对的:“辩证逻辑的超越性也恰是来自可能存在的非完全的自反性。”

接下来,小龙君说我看到了“真正的同一性只能是同义反复”,但又不知道“真正的逻辑矛盾也仅存在于做同义反复的两个概念或命题中的一个与另一个的经典逻辑否定中”(3.1,第4段)。其实在我看来,真正的(或完全的)同一性和完全的同义反复虽然概念上相等,但它们正如完全的自反性一样,都只存在于纯粹思维的假定中,这种假定实质上只相当于一个概念,而不是一个真正的判断或命题。如“A=A”就只是抽象逻辑假定的等同,但从其现实意义上看,后一个A与前一个A就已经不同了(规定的A和被规定的A)。所以我认为,真正的逻辑矛盾只存在于同一个概念的自我否定中(如说“黑不是黑”),这也是形式逻辑本身所承认的。而所谓“做同义反复的两个概念或命题中的一个与另一个的经典逻辑否定”反倒并不是什么真正的逻辑矛盾,而只是差异或对立而已(如“黑就是黑,而不是白”)。这就是我所理解的“形式逻辑中的否定与矛盾的精深意义”(同上),有什么不对吗?

再下面一段,小龙君说:“由于经典否定是并只能是一元联结词,因此在严格意义上,否定根本就不是两个事物之间的关系!否定只可能是对那个被否定事物自身的!在这个意义上,经典逻辑中的否定联结词就是自我否定。”我说过辩证法意义上的否定只能是自否定,但这与经典的否定和一元联结词并不是同样的意思。形式逻辑的经典的否定恰好就是“两个事物之间的关系”,如黑否定白;而“一元联结词”既然是“联结词”,那就意味着联结“两个事物”,同一个事物本来就是自身,是不需要什么“联结词”的。小龙君之所以要把这样两种完全不同的关系混为一谈,看来是为了在经典的否定和自否定之间搞调和折中。所以他下面说:“任何不是非经典的‘否定’总是可以表示为经典否定联结词与其他某个常用联结词表示的复合命题。因此我们所谓‘自否定’往往是包含了自否定和非自否定两方面的复合。进一步说,所谓的逻辑矛盾关系只能是p与p的经典否定之间的关系,而所谓的既可同真又可同假(或非严格地说仅可同真)的辩证矛盾从来就不是逻辑矛盾。”(3.1,第5段)这里所说的“辩证矛盾”和“逻辑矛盾”(形式逻辑的矛盾)的区别完全是无批判地接受了国内半个世纪来的陈腐之见,不论是在黑格尔那里还是在马克思那里,矛盾就是矛盾,并不分什么逻辑的和辩证的。例如,“p与p的经典否定之间的关系”(逻辑矛盾关系,即自相矛盾)实质上难道不正是p的“自否定”关系吗?自否定难道不是形式逻辑和辩证法对矛盾的共同理解吗?

然后是对“玫瑰花是红的”这个例子的质疑。小龙君从我的文章中总结出两个规则:“S是P”要么指“S与P完全等同”,要么指“S的某个属性与P完全等同”(3.1,第7段)。其实我并没有这样说,即使这样说了,也只是描述其通常形式逻辑上的含义,而我认为这只是它的表面上的含义(同一律),而且正好是导致其自相矛盾的根源。但小龙君补充说,逻辑学家们至少在中世纪已经补充了另外两个含义,即“S的外延被包含于P的外延”、“S的某个属性的外延被包含于P的外延”(3.1,第8段)。我认为这种添加并不改变事情的实质。因为说“一个东西的外延被包含于另一个东西的外延”,可以等值于说“一个东西等同于另一个东西的‘一部分’”(这丝毫不涉及外延与内涵反比关系的定理)。同理,我们甚至也可以把“S的某个属性与P完全等同”也简化掉,归结为“S与P等同”的一种变形。于是,以此来分析“玫瑰花是红的”,则小龙君的“去矛盾化”的改写:“红色的玫瑰花的外延被包含于红色事物的外延中”(形式上看)和“玫瑰花有一种内涵等同于红色的内涵”(内涵上看),仍然并不能摆脱矛盾。因为前一句等值于“红色玫瑰花的外延等同于红色事物外延的一部分”,仍然有“个别”(红色玫瑰花的外延)等同于“一般”(红色事物外延的一部分,因为还有很多别的部分)的矛盾;后一句则更明显是个别和一般的矛盾(是特定的玫瑰花的一种内涵等于一般红色的内涵)。可见小龙君为这一命题去矛盾化的尝试是失败的。

但至少小龙君看出来:“所谓‘辩证矛盾允许逻辑矛盾存在’(这一表述不确,如前述)其实是从‘形式逻辑的自相矛盾’推出的”(3.1,第10段)。更确切地说,辩证矛盾就是形式逻辑的自相矛盾。小龙讽刺说:“当然这是可靠的,因为从逻辑矛盾的前提可以推出一切。”这种讽刺我在每个分析哲学家那里都听到过,但他们全都没有意识到自己其实说了一句大实话:逻辑矛盾的前提就是自由。分析哲学家从来不屑于谈论自由,认为这是笑话,或者“垃圾”,因为这种话题是“无逻辑意义的”。“所以,恰恰是以非完全的矛盾中推出的结果,才使得辩证逻辑是有意义的。”(3.1,第11段)我不知道小龙君的“非完全矛盾”是指什么,能不能举个例子?例如“黑不太是黑”?“白马不完全是马”?

小龙君还在我(或黑格尔)对形式逻辑和对辩证逻辑的看法之间看出某种不同来:“前者不能容忍逻辑矛盾,后者可以”(再次声明,说辩证逻辑“容忍”逻辑矛盾是种误解),并评论道:“但实质上的思维方法是一样的:恰恰不是他们所坚决提倡的辩证思维而是他们所极力批判的‘形而上学’思维,即把肢命题之间的经典矛盾形而上到整个命题之间的经典矛盾。”(3.1,第12段)这里小龙可能把两种不同含义的“形而上学”搞混了,一种是亚里士多德的“第一哲学”,一种是马克思主义所批判的非辩证法观点(形式思维)。而黑格尔和我都从来没有“极力批判”过前一种意义的“形而上学”。但他也许是故意调侃,总之是他不想把逻辑矛盾当作“形而上”的整体原则,而只想通过某种操作把它还原为形式逻辑的各“肢”以消除矛盾。如他说的:“辩证逻辑在处理一般性知识论题时的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在保持所论概念的性质属性不变的同时通过论域变换把矛盾关系转化为非矛盾关系而给解决矛盾留下余地’。”并为我“有时并没有做到这一点”感到遗憾(3.1,第13段)。但是我当然不会这样做,因为我认为这恰好不是“辩证逻辑的特点”,而是“辩证逻辑形式化”的特点,我已经与之斗争多年了。

最后,小龙君模仿我在《辩证逻辑的本质之我见》一文中的一段话而提出了与我的观点的“辩证矛盾而不是经典矛盾”的看法。我的原话是:“形式逻辑之所以不理解辩证逻辑,根本上是由于它没有人文性的自觉。许多逻辑学家对人文哲学接触不多,有的逻辑学家回过头去研究人文哲学,也只是在既定的基础上汲取一些人文内容,而不是用来深化自己的基础,更谈不上对这个基础的自否定了。”小龙君则针锋相对地说:“思辨哲学家之所以不理解辩证逻辑的形式本性,根本上是由于他们没有科学性的自觉。许多人文哲学家对科学哲学接触不多,有的人文哲学家回过去研究科学哲学,也只是在既定的基础上汲取一些科学内容,‘而不是用来深化自己的基础,更谈不上这个基础的自否定了’。”(3.1,第15段)然而,这种针对我对科学哲学的辩证法观点的批评的反批评只具有语词形式上的、如同数学公式般的对应性,而对照现实学术界的现状,小龙君完全是在放空炮。只要看看事实就很清楚:没有哪一个人文哲学家会对科学哲学的那些话题不屑一顾(就连黑格尔本人,小龙君也承认他在当时的科学和数学上处于顶尖位置);反过来看,几乎所有的科学哲学家在自己的专业范围内都对人文哲学的话题不屑一顾,甚至大加嘲笑。就在小龙这篇文章中,凡是谈到自由、生命的地方,他都少不了要将之作为“神乎其神的东西”而加以“去魅”(3.2,第14段)。所以,这种表面文字上的反诘并不能形成他与我的“辩证矛盾”,只不过是一种抬杠而已。

四 几点补充

小龙君文章的第3.2部分的小标题是“与科学哲学家及非经典逻辑学家商议:辩证逻辑是什么?”这部分批评的重点是致力于辩证逻辑形式化的那些学者,这种讨论我基本上插不上嘴,但对许多论点也是欣赏的。

例如,针对陈晓平和罗嘉昌二位先生关于“这朵花是红的”和“这朵花不是红的”两个命题“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同真”的观点,小龙君正确地指出,这其实与“一定条件”(如视力是否正常)无关,因为加入该条件后,就不是这两个命题本身的关系问题,而是它们各自与视力的正常或不正常所组成的两个复合命题之间的关系问题了(3.2,第11—13段)。他从中总结出的一般性结论也是颠覆性的:

还有许多专家把中国易经八卦、现代模糊数学理论、系统科学、非线性理论等等理论类比辩证逻辑,也不过是把一种对高深但糊涂或明晰的知识的模糊认识去替代另一种对高深知识的模糊认识,独独没有清醒认识到所有这些理论背后都遵循着同一种理论,即经典逻辑理论。(3.2,第18段)

他甚至由此而自比为作辩证逻辑形式化领域中一名顿悟到“本来无一物”的禅师。

又如他对杜国平先生的“哲思逻辑”的批评:

辩证地看,杜教授一方面过分高估了弗协调逻辑的作用,另一方面又过分低估了他自己的作用。他认为发现弗协调逻辑好像发现几何学中的曲面几何,我们认为不可能,因为曲面几何有不能归结于平面几何的公理,而弗协调逻辑的公理经过解释,不过是经典公理的推理结果或复合。杜博士所认为的从经典逻辑角度看出的弗协调逻辑与直觉主义逻辑的特点其实是从逻辑的一般本性之所见。(3.2,第28段)

所以,“哲思逻辑”的真正意义是揭示了直觉主义逻辑和弗协调逻辑之类的逻辑“试图成为具有独立意义的逻辑的不可能性”,他们那些“对经典逻辑的扩展”其实不过是“把经典逻辑压缩为某个成语”而已(3.2,第29段)。这些批评都透射出小龙君的过人的睿智。

第3.3部分的小标题是“与经典逻辑学家及逻辑哲学家商谈:辩证逻辑到底是什么?”这部分小龙君看来除了批评前人以外,还想做出一点正面的推进。但恰恰在正面建树这一点上,小龙君似乎并未对前人增添多少。例如对于古希腊芝诺的运动悖论,小龙君在批评陈慕泽教授的解释时正确地指出:“陈教授的思考反映了在现代逻辑学家中普遍存在的一种观念:即现代数学或数理逻辑知识会导致对古老的逻辑问题的不同解决”,而小龙君则认为“古老的逻辑难题也在本质上不会依赖于当今的新的高深的逻辑学知识(但并不排除新科学知识能够对那些问题的认识更清楚细致)。”(3.3,第8段)但他自己的解释却回避了问题本身。如对阿基里斯追不上乌龟的问题,他说:“虽然我们不知道最后阿是如何就追上了乌,但我们知道在阿追上乌的过程中仅有的过程就是V。”(V即这一追赶过程)(3.3,第12段)这句话等于没说,因为它是同义反复;另一方面它还偷换了论题,因为两千年来的逻辑学家想要解决的不是阿基里斯是否追上了乌龟的问题,而正是他如何追上了乌龟的问题。而小龙却说“我们解决了‘阿是否追上了乌’的问题也就解决了这个逻辑悖论”(3.3,第13段),这也太小看别人了!难道两千年来那么多聪明人都对付不了这个逻辑悖论,仅仅是因为他们没有解决阿基里斯是否追上了乌龟这个小孩子都知道的问题吗?

至于对“飞矢不动”的悖论,小龙也别出心裁地说:

对于“飞矢不动”悖论,我们认为它不可能表示为:“运动着的物体P每一时刻既在这儿又不在这儿”。也就是说,这个悖论或者其实是“运动着的物体P并非每一时刻既在这儿又不在这儿”;或者其实是“并非在每一时刻,这个运动着的物体在这儿,并且这个运动着的物体又不在这儿”,但这里的两个“这个运动着的物体”虽然是同一词组,其实不是同一概念。(3.3,第14段)

小龙在这里对有关运动的那个经典命题的两种修正,无非是把肯定命题改成了否定命题。但是这样一改,该悖论的意思和问题都完全变了。首先,这个命题如果真要改成一个否定性的悖论,那就必须改成:(1)“运动着的物体P每一时刻并非在这儿,又非不在这儿”;或者(2)“在每一时刻,并非这个运动着的物体在这儿,也并非这个运动着的物体又不在这儿”。而小龙的改法是不合法的,他的两个命题不可能表达飞矢不动的意思。其次,(2)中的两个“这个运动着的物体”如果按照小龙的理解“不是同一概念”,那就不存在什么悖论,而是说的另一回事,即两个可以完全不相干的命题;而之所以能够被视为“悖论”,正是因为它们就是同一个概念。黑格尔在《哲学史讲演录》中专门讨论过这件事,他引证柏拉图:“假如有人自己很高兴,以为他仿佛是作了艰巨的发现,当他能够翻来覆去地从这一概念推到那一概念去运用思想时,我们便可以说,他并没有作出什么值得称赞的事。……困难而真实的工作在于揭示出另一物就是同一物,同一物也就是另一物,并且是在同样的观点之下,按照同一立场去指出事物中有了某一规定,它们就有着另一规定。”相反,“把一切东西彼此分割开乃是缺乏教养的非哲学的意识的拙劣办法”,这只不过是“完全的生手”所做的事。后一种做法在黑格尔看来不过是“空疏的辩证法”,例如说某物“在一个观点下为一,在另一观点下为多”,“在这里,‘一’与‘多’这两个概念并没有结合起来。于是这两个观念、两个名词就翻来覆去。”这就是诡辩派的伎俩。小龙君以为把“这个运动着的物体”按照其“在这儿”和“不在这儿”分割为两个不同的“概念”,就可以解决芝诺的运动悖论,恐怕是想得太天真了。至于该命题中的“时间性”,小龙说:

这些问题的产生还可能是因为错误理解了我们惯常表述的“在同时,p是q”中的“同时”,人们误以为逻辑命题的等值有一个条件是“同时性或同时刻性或同时态性”。其实逻辑所研究的思维过程是“不依赖于时间性,而不是同时性”,所以逻辑意义的“同时”是“同一次”,也即把“同一次”解释为“同一次思维过程”。(3.3,第17段)

这个问题早在康德那里已经提出来了。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就提出,形式逻辑的矛盾律通常表达为“某物不可能同时存在而又不存在”,这种表达由于不小心而不必要地“附带上了时间这一条件,它仿佛宣称:一个等于A之物如果是等于B的某物则不能在同一时间又是非B;但它完全可以前后相继地是两者(既是B又是非B)。例如一个人他是青年,不能同时又是老人;但同一个人完全可以在一个时候是青年,在另一个时候是非青年即老人。现在,矛盾律作为一条单纯逻辑的原理,必须完全不把它的要求限于时间关系,因此一个这样的表达式是与矛盾律的意图根本相违的。”所以矛盾律“不可添加上同时这一条件”,必须表述为:“任何与一物相矛盾的谓词都不应归于该物。”因此在涉及运动悖论这一看起来是纯粹逻辑的矛盾时,康德的解决办法很简单,就是引入时间:“任何概念,不论它是什么概念,都不能使一个变化的可能性、即把矛盾对立着的谓词结合在同一个客体中的可能性(如‘同一个事物在某处存在又在同一处不存在’),成为可理解的。只有在时间里,两个矛盾对立的规定才会在一个事物中被发现,即前后相继地被发现。”显然,康德对运动悖论的“解决”就是把矛盾化解在时间的前后相继中,他认为没有时间而仅从逻辑上是解除不了悖论的。而小龙则试图排除时间仅凭“逻辑意义”来解决运动悖论,认为悖论之所以解决不了正是因为夹杂进了时间性。他没想到这样一来他恰好堵死了解决问题的道路。更何况,小龙把“同时”改为“同一次”,或“同一次思维过程”,也仍然未摆脱时间的束缚,因为“一次”本身就是时间的量词,“过程”则更是时间的描述。当然,康德的解决也不是真正的解决,说运动就是某物在某一时刻在某处、在另一时刻在另一处,这是机械论的运动观,它仍然绕开了运动如何可能的问题,是马克思恩格斯所批判的非辩证的思维方式。

再就是把三值逻辑或多值逻辑还原到二值逻辑的做法,也是我很赞同的。小龙说:“二值逻辑与三值逻辑有共同的Onto-logic,二分性:任何事物都可以并仅可以分为A和非A。”“因此,在任意多值系统里,与二值系统里面一样,我们有统一的普遍提问:命题p的真值是某个真值还是非某个真值?”“二值逻辑的meta-physics对应了单次二分,而三值逻辑的meta-physics对应了两次二分。”他总结道:“逻辑的本性(thenatureoflogic)是二分性。即使‘不可以二分’与‘可以二分’也仍然是一种二分。逻辑的二真值实际上是对二分性的形式化表示。”(3.3,第27、28、31段)然而,由此推出的结论是什么呢?难道不是形式逻辑或二值逻辑作为一切逻辑的“本性”,打破了所有的多值逻辑、模态逻辑等等花架子试图仅凭逻辑形式来解决悖论的幻想?它们顶多只能推延问题的解决,将三值逻辑的“两次二分”不断地拖延下去,走向“无限可分”,即把问题本身无限分成更细小的问题,却永远不去解决它。但当小龙把形式逻辑的这种本性附会到辩证逻辑身上来时,就显得牵强附会了。他认为,辩证逻辑与其他非经典逻辑一样,在有效推理部分可以归入经典逻辑,但在非有效推理部分则不能完全归入经典逻辑,因为它把问题作了无限推延:“辩证逻辑过程在未完成以前一直具有不确定性。”但这过程的合理性“是由它们作为多次逻辑二分的逆过程来保证的”(3.3,第32段),他甚至认为“这可能就是黑格尔所说的‘概念自身在运动’,而最后一个子过程中无法逃脱的经典否定是辩证逻辑过程达到‘绝对精神’的直接体现”(3.3,第37段)。这个玩笑恐怕开大了。黑格尔对于这种多次二分的方法作过辛辣的嘲讽,比喻为一个化学家取一块肉放在蒸馏器上加以分解,然后告诉人说肉不过是氮、氧、碳等元素构成的,“但这些抽象的元素已经不复是肉了”。①他还引用歌德的《浮士德》中的话:“化学家所谓自然的化验,/不过是自我嘲弄,而不知其所以然。/各部分很清楚地摆在他面前,/可惜的,就是没有精神的系统。”现代分析哲学家最缺乏的也正是对综合的理解,或者说他们总是倾向于把综合完全还原为分析。这就根本失掉了辩证法的概念和“精神”。

而这种分析主义的最庸俗最日常的表述,居然与中国特色的辩证法不谋而合,如小龙君所说的:“辩证法的最日常的表述是:看一个问题,既要看到它的正面,也要看到它的反面。用我们的话来说就是:看一个复合命题,既要看到它的肯定肢,也要看到它的否定肢。”(结论)这句话再次暴露了笔者一开头就指出的小龙君对“辩证法”的理解的文本资源,即教科书的“辩证法”,或者说毛式“一分为二”。他说:“辩证逻辑与其他逻辑的区别主要是其特有的多次二分的逆过程。思辨哲学与分析哲学的根本区别也在于此。多次二分体现了种属间转化的超越性与启发性,逆过程体现了反身性。但过去所谓的形式逻辑的单次二分注重逻辑的保真推理,而辩证逻辑注重相邻种属间的二分性变换。”(结论)看起来好像各归其位,不偏不倚。但其实在小龙眼里,辩证逻辑所注重的部分不过是无限推延的一种企望,并不具有效性;而其“启发性”也不过是启发形式逻辑再次努力而已,真正说来,凡具有效性的都只能是形式逻辑的单次二分性推理。所以这种对辩证法的容忍不过像现代科学家容忍毛泽东的“无限可分”或“毛粒子”一样,对此颔首微笑(反正无伤大雅),其实是对真正的辩证法尤其是黑格尔辩证法的极大的误解。

以上回应,肯定有许多不专业的甚至误解的地方,还望小龙君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