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成功的辩护——对周枫《为伯林自由观辩护》的回应
读了周枫先生发表在《社会科学论坛》2006年第5期上的《为伯林自由观辩护——对邓晓芒“伯林自由观批判”的批评》一文,很高兴能够有人认真地对待拙文所提出的观点,也感谢周先生和编辑先生为我提供了再次深入阐明我的观点的机会。下面我想就周先生文中提出的几个方面的问题作出自己的回应。
一、再谈“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
周先生在文章中开宗明义地说,我对伯林“两种自由概念的划分和定义本身”使他颇为“失望”和“意外”,因为这一理论是伯林的“伟大贡献”,在他看来,对这一理论进行批判,自由主义就不能“成立”了(《社会科学论坛》2006年第5期,第5页,下引此文凡只于文末注明页码者皆出自该杂志)。当然,他也知道,我的意思并不是不要自由主义,而是要辨明我们应当主张什么样的自由主义。不过,就伯林所区分的两种自由而言,我并没有对这种划分本身加以批判。其实即算是周先生断然置于贡斯当、穆勒、伯林等自由主义者的对立面的黑格尔和马克思这样的“思辨理性主义者”,也并没有否定过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划分,毋宁说,这一区分正是在德国思辨理性主义那里才首次获得了它的确定的形式,所以谈不上是伯林的“伟大贡献”。伯林的独特“贡献”只在于把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割裂开来,抬高一方而贬低另一方,这才是我所要批评的。
对于这一点,周先生为伯林辩护说,一种“不受干涉、没有阻碍、为所欲为的自由”的确不能成立,“可是,伯林说过消极自由纯粹地存在了吗?他说过人可以拥有消极自由而不需要积极自由了吗?”(第6页)问得很好!这恰好就是伯林的矛盾之处,即一方面承认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实际上是不可分的,没有任何消极自由能够脱离积极自由而单独存在;但另一方面又在概念和定义上把两种自由绝对对立起来,认为一方是真正的自由,另一方则是导致不自由的罪魁祸首。我的全部批判正是针对这一点而发的,我并没有说伯林主张消极自由能够单独存在,如果他那样做,倒还不失为具有理论上的一贯性。但我指出,即使按照伯林自己的说法,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事实上也是不可能割裂的,既然如此,把两种自由在概念上完全割裂开来的做法就是不符合事实的。
周先生的第二个辩护理由是,我说过伯林赞同边沁的“做坏事的自由也是自由”,并由此判定“伯林的自由是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周先生对此反驳说:“伯林是不可能认为‘自由是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邓晓芒的指责有夸张之嫌”,并且批评我一方面承认自由必须用法律来限制,一方面又“极力批评边沁和伯林关于法律就是限制、侵犯自由的观点,这是极其自相矛盾的”。(第7页)然而,我说伯林主张自由不受任何法律限制,同时又认为他主张法律是对自由的侵犯,这丝毫也没有什么“矛盾”之处。恰好相反,正因为伯林把自由看做是不受法律限制的,他才会认为法律限制是对自由的侵犯甚至取消。可见逻辑混乱的正是周先生自己,因为他把“自由不受法律限制”一语的两层不同的意思搞混了:一层意思是,自由本身不受法律限制,否则就不是自由了(这正是我在这一场合下所表达的伯林的意思);另一层意思是,这种本身不受法律限制的自由很可能受到并且需要受到法律的外在的限制(这在伯林看来就是对自由的侵犯,我因此而批评了他),所以它并不是“不受法律限制”或不受法律“侵犯”的。试问,如果伯林认为自由本身就是受法律限制的,那他还会认为自由就是“做坏事的自由”吗?还会认为法律是对自由的“侵犯”吗?实际上,周先生在同一页上自己就说了和他自己完全相违背的话,他认为在伯林那里,“自由就是不受限制,对自由的哪怕是正义法律的限制都是自由的缩减而非增加,自由就是包括为非作歹,甚至任性、非理性、为所欲为,而正因为如此,自由才需要限制”。这与他所引我的那一段话不是完全一样的意思吗?为什么他能够这样说,我这样说就是“极其自相矛盾的”,是“把问题搞混乱的一个典型”?(均参见第7页)
我们先不追究把问题搞混乱的责任究竟在谁,至少我和他看来都同意一点,即伯林自己所认可的自由观可以表达为:“自由就是不受限制。”但就连周先生也看出来了,如此把自由和任何限制包括法律的限制对立起来,把法律完全当作对自由的缩减,恐怕是站不住脚的,所以还不得不作一些让步,承认有另外一种自由即“积极的自由”。周先生说:伯林的“两种自由之所以有必要做出区别,正在于‘限制’之有无”(第8页)。但周先生忽视了,笼统地说“限制之有无”而不说是什么样的“限制”,这里面埋伏着一个陷阱,即一开始就把积极的自由和没有自由的专制划归一类了,为的是最终把积极自由当作不自由、当作对自由的侵犯而排除掉。所以伯林承认积极自由是假,把自由唯一地局限和等同于消极自由才是他的真正目的。例如伯林在阐明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观念之后,接下来就在“退居内在的城堡”一节中考察了历史上消极自由的观念是如何蜕化变形为积极自由观念、也就是蜕化变形为不自由的。伯林的思路是,消极自由本来是“免于⋯⋯”的自由,但是在外部条件的限制下一个人很难做到“免于”什么,唯一的捷径只有放弃自己的目的,无欲一身轻。这样虽然可以保持一个不受外界限制的“自主”的假象,但实际上已经对自己施加了内在的限制,即转化成了内在的积极自由(自我控制)。当然,这种转向自己内部的积极的自由在伯林看来实际上已经等同于不自由了:“这不折不扣地是一种‘酸葡萄学说’:我没有把握得到的东西,就不是我真正想要的东西。”(《自由论》第209页)与此相比较,他宁可“原谅”那些为了执著于消极自由而采取外部积极手段克服外部障碍的人,但他仍然认为,这些被冠以“积极自由”之名的暴力行动虽然能够增加自己的自由,本身却并非真正的自由。不过在这一节中,他讨论的主要问题是消极自由如何像积极自由一样以“魔术般的变化或变戏法”而蜕变为不自由的(参看《论自由》第203页),其态度显然是为消极自由的这种蜕变而感到遗憾并加以批判。
然而,伯林的这一意图在周先生这里完全被扭曲了,按照他的解读,伯林这里的意思竟然是:“没有外在阻碍的限制正是消极自由的定义,但是,恰恰是这一内涵使消极自由离不开积极自由。因为,如果一个人丧失了理性意志而不能控制和支配自己的行为,消极自由尽管仍然是消极自由,但是对于这个不再能够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人而言已毫无意义。”(第8页)就是说,似乎伯林在这里并没有对消极自由向(内在的)积极自由或不自由的这种滑坡蜕变感到不满,反而是在表扬内在的“理性意志”的这种自我控制能力,认为没有这种能力连消极自由也都“毫无意义”了。周先生的这种解读如何能够与伯林的“酸葡萄学说”协调起来呢?难道周先生想迫使伯林承认由消极自由蜕变为这种(内在)积极自由是应当的吗?难道当伯林说康德和卢梭的这种自由观以及柏拉图主义的政治信条成为了18世纪“自由的人道主义的核心”,并且“至少与‘消极’自由的概念一样深深地进入了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传统中”时(见第8页周先生所引),不是一种遗憾和批判,反而是一种赞扬和肯定吗?周先生想要为伯林的自由观“辩护”,总得先把伯林的意思弄清楚吧?
立足于对伯林的这一误读,周先生认为伯林并没有用消极自由否定积极自由,而反过来看,“按照积极自由的定义,积极自由却不依赖于消极自由之有无”。(第8页)“积极自由的获得甚至不仅不需要消极自由,而且是以消极自由自愿的缩减为代价的。”(第9页)。他大段地重复了伯林对积极自由的弊端的谴责,却没有意识到自己陷入了一个连伯林都不曾陷入的矛盾:既然消极自由“离不开”积极自由,而积极自由又是“以消极自由的自愿的缩减为代价的”,结论就会是——消极自由是“离不开”它自身的“自愿缩减”的,亦即它是一个自我取消的概念。要想解开这个矛盾,只有两个办法:要么消极自由不是“离不开”积极自由,而是与积极自由势不两立;要么积极自由并不“缩减”消极自由,而是与消极自由相辅相成的。前者将导致我对伯林自由观的批判的合法化,而使周先生的辩护失效;后者则正是我本人所坚持的自由观,这是伯林和周先生都不同意的。
当然,如果周先生所讲的“离不开”不是指消极自由比积极自由更有包容性,而是指消极自由必然走向积极自由,走向对消极自由本身的“缩减”,那倒是说对了。但那样一来,周先生就没有理由反对我所说的“一般自由自己与自己的冲突”,包括消极自由自身的自我冲突了。这是我对伯林有关消极自由蜕变为积极自由的历史描述的分析。由于我在这里引证了伯林的原话,证明伯林自己也承认消极自由同样(与积极自由一样)有可能变成伪自由或不自由,这大大出乎周先生这位“辩护律师”的意外。他说:“老实说,邓晓芒这里所抓住的伯林的原话把笔者也弄糊涂了,笔者不得不说是伯林把问题搞混乱了”,伯林说的“积极自由的主体演变和分裂也‘可以轻易地施之于消极自由的概念’,这的确是一种混乱”。(第10页)但周先生是否能够帮伯林说得清楚一些呢?未必。他解释说,“消极自由当然有其主体,但是,消极自由本身与主体有何关系?主体是什么恰恰是积极自由的问题:它关乎主体对自己行为的控制程度”。而这“与‘不受干涉’的消极自由没有关系”。(第10页)这段话真是令人莫名其妙!消极自由“有其主体”,但又与主体没有“关系”,它只是“不受干涉”而已;但这种“不受干涉”显然也包括不受主体的干涉(控制),既然如此,那它就没有主体(或者说主体并不是它自己的主体),但这里却说它“当然有其主体”。这只能理解为它有两个主体,其中的一个表现出不受另一个干涉的“消极自由”。但这岂不就是所谓的“人格分裂”吗?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在这一点上不恰好是一样的吗?看来“把问题搞混乱了”的不是伯林,而是周先生自己,而我则在这个问题上充当了本应由周先生担当的伯林的辩护律师,这倒是很具有讽刺意味。
二、再谈自由如何成了不自由
周先生非常武断地说:“自由转化为强迫,这只能发生在积极自由上,而不可能发生在消极自由上。这是由两种自由各自的定义所决定的。消极自由转化为强迫是不可能的。”(第11页)前面已经说过,这只能看做是周先生的观点,而不是伯林的观点。但他又要借伯林的话来说自己的观点,凡是不相符合的就说伯林陷入了“混乱”。上面讲了不符合的情况,下面来看周先生自以为符合的情况。周先生引证伯林的话:“说我为着我自己的好处⋯⋯而被强制:这有时可能是为着我的利益,而且这的确有可能扩展我的自由的范围;这是一回事。说如果这是为我好,那我就没被强制,因为这是合乎我的意愿的(不管我有没有意识到),我也是自由的⋯⋯这却完全是另一码事。”(转引自第11页,原引不太严格,参看《自由论》第203页)然后发挥道:“这个‘两回事’只有建立在两种自由的区分基础上才能成立。强制——无论是否我自愿的,或为了我好,甚至为了保障我的自由——就是强制,这是就消极自由而言的,任何强制都意味着消极自由的减少以至丧失。但是,就积极自由而言,它要区分自愿的强制和被迫的强制,对于前者,既然是自愿的,那么就是自己对自己的控制,因此是自由。这完全是两码事。”(第11页)周先生在这里完全是在自说自话。只需要稍微仔细地读一读伯林的原文,就可以明白伯林在这里讲的根本就不是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区分,而是积极自由的内部区分,即积极自由尽管“的确有可能扩展我的自由的范围”(而不是周先生所谓“意味着消极自由的减少和丧失”),但由于它的手段是强制,终归本身是不自由的,所谓“魔术般的变化或变戏法”就是由这种目的和手段的转换而导致的。所以伯林接下来就讲这种变戏法不仅适用于上面所说的积极自由,而且也适用于消极自由。伯林的这段话并不晦涩,逻辑也还算清晰,如果不是主观先入之见的干扰,本来是不应该出现误读的。
而我对“自由转化为不自由”的机制的分析正是要指出伯林的这“两码事”之间的必然联系,即:没有手段(强制)的目的(自由)只是空谈,但一旦有了手段,它就可以凌驾于目的之上,原来的目的(自由)反而成为了它的手段。这就是黑格尔和马克思都指出过的自由的“异化现象”。另外我还把这种自由的异化与“专制社会中对绝对权威的服从”区别开来,因为伯林正是因为混淆了这两者,才没有能够看出自由本身(不论积极自由还是消极自由)所固有的异化本性,而简单地把民主社会中的不自由现象等同于专制社会中对人权的压迫。这种区分对于西方已经提升到民主制度的国家来说也许意义并不是很大,例如希特勒就是民选的“元首”;但对于那些还处于封建式的专制暴政之下的人民来说则是极其必要的基本启蒙。对这些国家的人民来说,用积极自由的负面作用去吓唬他们以及用消极自由的甜头去诱使他们放弃政治斗争,无疑客观上会成为专制暴政的同谋。
例如,周先生认为:“要区分的与其说是积极自由和专制暴政(二者并不一定构成对立物),不如说是消极自由和专制暴政。在一个法制社会中,最根本的问题不是法律被我认同⋯⋯而是法律保障我的消极自由,而正因为保障消极自由我们才认同它们。”(第12页)可是,消极自由和专制暴政的区别不难,就连傻瓜都知道这两者不是一回事;但难以区分的正是积极自由和专制暴政。例如周先生就把萨达姆在政治和武力高压下制造的“百分之百获得人民支持”和法制国家对法律的服从相提并论,说这两者的区别“太轻巧了:难道‘服从你自己’不是可以由‘不受控制的绝对权威’来说出的吗?”(第12页)的确,既然是“不受控制的权威”,那他想“说出”任何话都是很“轻巧”的事,包括“消极自由”也同样可以顺口说出来,给他脸上贴金;但我们这里谈的并非谁有权说出什么话来,或打出什么旗号,而是自愿的强制和不自愿的强制到底有没有区别。当然,如果周先生把自己的讨论局限于“在一个法制社会中”(萨达姆的国家显然并不是一个法制社会),那我也可以承认“最根本的问题不是法律被我认同”,因为既然是法制社会,法律已经建立起了一套被我们认同的体制,这时的根本问题当然就是法律是否“保障我们的消极自由”了。但是在一个非法制社会,或者法制不健全的社会,根本问题恰好就应当是“法律是否真正被我们认同”的问题,否则如何能够迈入健全的法制社会?
从文章中可以看出,周先生对于我所强调的“自由的异化”这个概念只字不提,却把我的观点曲解为这样:“邓晓芒只承认真正的积极自由,而不承认虚假的积极自由即专制暴政⋯⋯然而,真正的积极自由是什么样的?它和专制主义是否就不具有某种亲和性?”(第13页)这种问话真是问得古怪!我的文章中大量的论述都是说明“真正的”积极自由如何通过自身的异化而必然走向了不自由,这和“虚假的”积极自由(如萨达姆政权下的“自由”)即暴力之下的欺骗是完全不可同日而语的。周先生却对此视而不见,他撇开我的论述花大量篇幅自己重复了我已经阐明的观点,他说:“为什么积极自由要从个人自主走向个人不能自主⋯⋯?为什么它不能停住脚步而成为个人自主的捍卫力量?我们无论从历史上还是逻辑上看,都不无遗憾地说:它不会停步,它必须完成它的变戏逻辑。积极自由具有一种引向专制主义的危险性正蕴含于其‘自由’的内涵中:自由就是主体的自为,按照黑格尔的话说,就是精神的自我完成。”(第15页)不同的是,我的阐明把自由的这种异化不仅归结为积极的自由,而且涵盖了消极自由,而周先生则仅仅把它局限于积极自由。显然,这一点又是周先生的独创,而不能归功于伯林。因此毫不奇怪,周先生把伯林(在“退居内在城堡”一节)视为消极自由的“变戏”的“自我克制”完全归到积极自由的名下了,他说:“积极自由所追求的恰恰是要对自己的意愿和生活方式给予控制,而它所要摆脱的未必是外在力量对我意愿、生活方式的阻止、干涉,而是自己内在心灵对这些外在力量的恐惧或顽抗态度。”(第13页)然而,为了“摆脱”或“免于”外在力量的束缚,我就放弃对某种外在目的的追求(退居内在城堡),这至少从起源上说不能算在积极自由的账上,而正是消极自由的变戏,它同样为专制暴政提供了土壤——这就是伯林亲自告诉我们的道理。
但周先生却坚持说,无论是向内退居还是向外进取,都属于积极自由的范畴,与消极的自由无干。“积极自由并非如邓晓芒所认为的那样‘积极’有为,它的‘去做⋯⋯’可能仅是去驾驭自己,征服自己,而不是像消极自由那样去满足自己⋯⋯它与其说是积极的,不如说是保守的;它可能只是精神世界里的革命,正如海涅、马克思批判黑格尔时所表达的那样。”(第14页)就算周先生说得对,但这说明了什么呢?只能说明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双方具有一种辩证关系,是不能截然割裂开来的。周先生在积极自由里面发现了并不“那样‘积极’有为”的“保守的”成分,正如伯林在消极自由里面也发现了积极的“变戏”一样,都只不过是这种辩证法的体现而已。这一点我在辨析伯林的积极自由的定义中的“去做”什么的自由和“免于”什么的自由的关系时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但周先生却认为我在这里“显然是把问题搞混淆了”(第13页)。怎么混淆了?周先生先是承认,伯林的这个定义“统一地而不是分别地适用于两种自由”。既然如此,他就应该承认我说得对,即伯林的积极自由的定义本身实际上表达的是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关系”。但他仍然说:“但是,对于消极自由,它的内容是:作为个体的我,希望根据自己的意愿,去做自己认为应当做的事,而不是这种意愿、行为遭受阻止、强迫或干涉。对于积极自由,其内容却是:我希望驾驭自己,成为自己的主人,而不是被他人他物所决定或摆布。显然,两种自由所‘希望’和所‘摆脱’的内容是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第13页)我想请大家来评判一下,这两种说法到底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根据自己的意愿做自己认为应当做的事,而不是受到阻止和强迫,这不正好就是“驾驭自己,成为自己的主人,而不是被他人他物所决定或摆布”吗?至于周先生根据所希望的“内容”来区别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认为自我满足就是消极自由,自我控制则是积极自由,这种区分是极其模糊的,也是不符合伯林本人的定义的。有人只有在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的时候,甚至只有在做坏事、破坏他人自由的时候才能获得“自我满足”;同样,“自我控制”在伯林那里也并没有被归入积极自由之下,而是作为一种“酸葡萄学说”被归入消极自由的一种变形。
其实,从上面我们已经看到,周先生对于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不可分割的关系也该是懂得的,所以他才说伯林的积极自由的定义“统一地”适用于两种自由。他还说:“个人自主是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结合,两者分别都是其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第14页)他甚至也知道积极自由并不等于专制压迫:“在个人自主下,自由不可能变戏为压迫;尽管个人经常必须对自己的行为给予控制,甚至压制自己的情欲,但那不是压迫。”(第14~15页)这已经很偏离伯林的原教旨了。对于伯林来说,压制就是压制,而不是什么自由,至少他自以为这就是他的观点。但周先生仍然想回到伯林的立场上来,这就是把自由的“魔术般的变戏法”、即变为不自由单一地归结为积极自由的“膨胀开来”(第15页),而让消极自由摆脱干系。他批评我说:“邓晓芒也许会说,积极自由不应该如此,不应该演变为个体的敌对力量,不应该成为专制主义的幌子。”可见他对我的误解之深。我从来也没有说过,也绝不会说积极自由“不应该”成为不自由,相反,我要指出的正是这一过程的不可避免。不仅如此,我还要指出,这种自由的异化不只是积极自由的事,而且也是消极自由的必经之路,而这是伯林和周先生所不承认的,也是我与他们的真正分歧之点。我不反对周先生说“消极自由应当是积极自由的前提”(第16页),但是否有了这个前提,积极自由就可以“不是专制主义的”(第16页),我表示怀疑。我还要再补充一句:“积极自由也是任何消极自由的前提”,这是周先生在别的地方也说过的意思(“积极自由的缺乏会使我们无所作为,不受限制和引导的消极自由(自由过多)对于我们实现目标而言恰恰会导致不自由”,第14页);当然我同样也不认为有了这个前提就可以避免自由异化和“专制主义”。
三、再谈自由与理性的关系
在自由和理性的关系上,周先生似乎并不太赞同伯林的观点,倒是与我对伯林的批判有些接近。他在陈述了伯林和其他自由主义大师对理性的“发难”后说:“笔者倒是认为,这冤枉了理性,因为理性本可以不是如此的,它仅仅是被错误地运用了⋯⋯理性之恰当运用,在于是否以论证和捍卫个人自由为宗旨。”他说我对伯林的批判“不无正确”,因为“伯林确实明确地把积极自由向专制主义的转化归罪于理性的某种运用”(第18页)。但接下来我们就有分歧了。周先生断言伯林“从来没有把理性与消极自由联系起来。这是因为,消极自由关乎的是主体的意愿是否被满足,而与主体意愿的方式(无论是‘自我实现’的积极方式,还是‘自我克制’的消极方式)无关,后者涉及的是理性控制自己内心和行为的能力、态度问题”。(第18页)他由此批评我把“退居内在城堡”一节说成是消极自由行为是“对消极自由的严重误读”。现在,对于伯林的这同一节论述,我说他是“误读”,他也说我是“误读”,那么问题就变得很简单了:究竟谁在误读?
还是让我们回到文本。先看伯林是怎么引出他的“退居内在城堡”这一话题的。在这一节的前面一节,即“积极自由的观念”一节,当伯林一开始给出了他对积极自由的那个著名的定义之后,接着就说,虽然积极和消极的自由表面上只是同一件事的两个方面,“不过,历史地看,‘积极’与‘消极’自由的观念并不总是按照逻辑上可以论证的步骤发展,而是朝不同的方向发展,直至最终造成相互间的直接冲突”。(《自由论》第200~201页)然后就是本节中最长的一段话,论述积极自由在“历史”上(从柏拉图到黑格尔)如何变成了不自由和专制。再接下来则说:“这种魔术般的变化或变戏法(就像詹姆斯恰如其分地嘲笑黑格尔派的那样),无疑可以轻易地施之于‘消极’自由的概念;在这里不受干涉的自我,不再如通常所理解的那样,是具有他的实际愿望与需要的个体,而是成了内在的‘真实’之人,等同于对理想目的的追求,而这种目的是他的经验自我做梦都没想到的。”(《自由论》第203页)这就是周先生百思不得其解、只好归之于伯林的“混乱”的关键性的一句话。
但接下来的一段话与上面的似乎有些接不上头:“而且,就‘积极的’自由的自我而言,这种实体可能被膨胀成某种超人的实体——国家、阶级、民族或者历史本身的长征,被视为比经验的自我更‘真实’的属性主体。”(《自由论》第203页)什么叫做“就积极的自由的自我而言”?前面明明讲的是消极自由的自我,这里突然换成了积极自由的自我。幸好我手头有台湾学者陈晓林的译文,对照之下一切都明白了。陈译同一句话为:“同时,就像‘积极’自由的自我一样,这个东西还可以膨胀成某种‘超个人的’东西,如国家、阶级、民族,历史的迈进等。这些东西都被认为是比‘经验自我’更能代表某些特征的、更‘真实’的主体。”(万俊人主编,《20世纪西方伦理学经典》第四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14页)就是说,消极自由的自我同样可以像积极自由的自我一样超越其经验的自我,而诉诸国家、阶级、民族等等超个人的东西。这与上面讲的积极自由的“魔术”也可以轻易施之于消极自由之上是一个意思,而这个意思当然也是周先生所看不懂的。
于是伯林在最后一段话中提示了向下面两节的过渡,这就是考察历史上自我导向的欲望的“两种主要形式”,一种是“自我克制”,一种是“自我实现”。在这里,“自我克制”显然是指上述消极自由所导致的人格分裂,“自我实现”则是指积极自由所导致的人格分裂。这就是下面两节伯林分别标以“退居内在城堡”和“自我实现”的来由。“自我实现”一节是揭示积极自由的“形而上学基础”,这是伯林自己明确表述了的(《自由论》第211页),当无问题;问题是,我说“退居内在城堡”是在考察消极自由,到底是不是“误读”?
其实,只要抓住伯林对消极自由的根本规定:“一个人能够不被别人阻碍地行动的领域”(《自由论》第189页),这个问题是很容易解决的。伯林在这一节的开始就说了:“我可能受自然规律阻止,受偶然事件、人的活动、人类制度的常常是无意的结果的阻止。对我来说,这些力量太多了。我应该做什么才不致被它们碾压?我必须自己从那些我知道根本无法实现的欲望中解脱出来。”(《自由论》第204页)就是说,这一节的主题正好是:我能够不被别人阻碍地行动的领域是什么?如何能够保守住这一领域?或者说,如何能够“免于”被外界的力量所“碾压”?办法是,“我必须从那些我知道根本无法实现的欲望中解脱出来”,即采取“自我克制”。然后他以历史上柏拉图、斯多葛派(爱比克泰德)、佛教圣人、卢梭和康德等人为例,探讨了这种自我克制的历史渊源(他没有提基督教,只笼统地谈到“许多宗教和非宗教人士”,大概是为了避嫌)。这些人都是历史上理性主义的消极自由的主要代表,谁能怀疑伯林这里谈的正是消极自由呢?当然,在伯林看来,这种消极自由一旦成为“自我克制”,便导致一种人格分裂,在这种双重人格中一方对于另一方来说就体现出一种内在的“积极自由”,即自己对自己进行强制;但这种强制正是为了不受强制,因为虽然是自我内心的强制,但毕竟能够“不被别人阻碍地行动”,也就是不受外界的强制,这仍然是符合上述消极自由的规定的。消极自由在此包含积极自由的成分,这并不奇怪,而只能说明,消极自由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完全撇开积极自由来谈,它们之间实在是一种回避不了的辩证关系。
周先生没有读懂伯林有关消极自由也可能发生“魔术般的变化”的观点,却一味地抓住消极自由中的这种积极自由的成分,而把伯林在“退居内在城堡”中对消极自由的论述整个都理解成对积极自由的论述,并以为这种论述表明了伯林对积极自由的作用的肯定性的评价,这才是真正的“误读”!实际上,伯林对这种变形为内在积极自由的消极自由之深恶痛绝并不下于对外在的、即他认为典型的积极自由的反感,他甚至准备“原谅”那些因忍受不了自我克制而从执著于消极自由转向外在的积极自由的人,哪怕他们陷入“不公正”、“暴力、残酷、对别人的奴役”,却毕竟“最能名副其实地增加他自己的自由”(《自由论》第211页),即增加自己的消极自由。这总比那种“酸葡萄学说”要好,后者的归宿只能是“因窒息而死”或“自杀”。(《自由论》第210页)
我之所以要花这么大的力气来辨析伯林这一节中的意思,一方面是为了弄清谁在“误读”伯林,另方面也是为了澄清伯林对于沾染上了理性的这种消极自由的态度。在伯林看来,积极自由之罪就在于它是理性的,消极自由之错也正在于它向理性投降,所以我说这“明显地暴露了他的英国经验主义立场的狭隘性”。周先生的辩护则是,伯林“从来没有把理性与消极自由联系起来”(第18页)。但这是因为当他把理性与消极自由联系起来时,周先生认为他谈的不是消极自由,而是积极自由。对此我们通过上面的分析已经明了,这只是周先生上述误读的后遗症。再一个辩护是,伯林似乎也没有完全否认理性主义的自由主义,他“多次肯定了康德的立场”(第18页),比如伯林在自己文章的三处地方都引证了康德。但引证康德并不意味着赞成康德,周先生所指出的这三处地方,第一处(《自由论》第206~207页)并未涉及理性问题,只涉及康德的“人是目的”命题;第二处(《自由论》第208页)是说明康德的自由个体“在它的经验形式中”成了自由的人道主义的核心(我曾在拙文的注释16中说伯林是在对康德思想“肆意阉割”),伯林接下来就对这种人道主义的理性(“先验”)偏向进行了连篇累牍的批判;第三处(《自由论》第225页)虽然说到康德“接近于肯定自由的‘消极’理想”,但接下来又是对“康德以及他这种类型的理性主义者”作了大段的强烈的批评。可见周先生的这一辩护又是不成功的。
周先生对伯林的第三个辩护是批评我从教育问题入手来剖析伯林的自由观是“文不对题”,他说“伯林讨论的不是教育问题,他也不可能如此愚蠢地伸张不受约束的消极自由”;但隔了三行,他又说:“由理性而来的专横最初起源于一种什么样的观念?他从儿童教育上引出这个问题的答案”,“伯林没有否定这个教育过程,他否定的是我们的生活也需要这样的教育”。(第19页)可见,我和伯林讨论教育问题完全是切中本题的,我正是要从儿童教育上考察伯林是如何引出他对理性的拒斥的。我并没有说伯林“否定这个教育过程”,我的原话是:“伯林并没有说这(即教育过程)有什么不对,他反对的只是把这种儿童学习中由最初的强迫而转化为自愿的过程转用于对政治自由的理解。”(见拙文第27页)如果这句话是“文不对题”,那么上引周先生的两句话岂不也是“文不对题”?伯林讨论的确实不是教育问题,而是政治自由的问题,但他是通过教育问题来谈自由问题的,难道我在一万五千字的文章中“花费一千多字的篇幅来与伯林理论教育问题”有什么不妥吗?
周先生的最后一个辩护是责怪我“避而不谈黑格尔关于自由的真正观点”。但他所说的“真正观点”,也就是他道听途说的那些流行观点:“在黑格尔那里,自由首先就不是人(更不是个人)的事情,而是绝对精神自己的事情,人只有参与这个自由过程的份儿。”(第19页)人只有服从绝对精神才是自由的,“但这要遭到个人的无数任性的抵制,因此绝对精神就下凡为地上的神物——国家——来驯化人,以实现这一自由”。(第20页)这就是一百多年来世俗的眼光,包括普鲁士国王对黑格尔思想的通常见解。但也有一些有识之士,从青年黑格尔派(布鲁诺·鲍威尔、施蒂纳等人)到青年马克思,并经过尼采到海德格尔和法兰克福学派,都在力图从黑格尔哲学中挖掘那些庸人之见底下所埋藏的真知灼见。例如,尼采的名言“上帝死了”实际上最先是由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提出的。黑格尔逝世后,威廉四世曾邀请谢林来柏林大学任教,以消除黑格尔泛神论(无神论)的影响,就是看出了黑格尔哲学中的“自由化”倾向。但如伯林这样一些人(通常是经验论者)往往忽视了黑格尔思想中那些闪光的东西,而把他当做“死狗”对待。我在一篇批判伯林的文章中没有必要去重复那些人们都在千百遍重复的东西,而是致力于挖掘黑格尔思想中的“活的东西”,这难道有什么不对吗?更何况伯林对黑格尔的描述还不仅仅是片面,而且充满着误解,这一点在他的追随者周先生这里更加变本加厉了。
例如上面所引周先生的话中说黑格尔的绝对精神要“遭到个人的无数任性的抵制,因此绝对精神就下凡为地上的神物——国家——来驯化人,以实现这一自由”,就是严重的误解。其实黑格尔的“真正观点”是,绝对精神本身要靠无数个人的任性来实现。“假如没有激情,世界上一切伟大的事业都不会成功”,而他所谓“激情”就是指“从私人的利益、特殊的目的,或者简直可以说是利己的企图而产生的人类活动”;绝对精神的“原动力,便是人类的需要、本能、兴趣和热情。我要把什么东西实行起来,成为事实,乃是我热烈的愿望:我必须参加在里边,我愿意从它的实施而得到满足。假如我要为任何目的而活动,它无论如何必须是我的目的。我必须同时在这种参加中,贯彻我的目的,得到满足”。国家虽然是“地上的神”,但却体现在拿破仑这样的野心家身上,黑格尔称他为“马背上的世界精神”。这些白纸黑字的论述,周先生是“避而不谈”呢,还是闻所未闻?此外,如果他把消极自由界定为:“消极自由所希望的是自己的意愿以及生活方式能够被承认或满足,而不是肆意地被干涉、阻止甚或泯灭”(第13页),那么他至少必须把黑格尔这里所讲的“满足”考虑在内。当然那样一来,他对消极自由的界定就破产了。
又如,周先生断言:“黑格尔一生的思想活动都是在思辨精神自由,而从来没有单独思考过个人自由,这正是他与康德的区别之处。”(第20页)这同样是凭空臆测。在周先生看来,“精神自由”和“个人自由”是两个完全对立和孤立的东西,可以分别开来“单独思考”。但是什么叫做“单独思考”?如果说单独思考就是唯一地思考,而排除其他,那么不仅黑格尔没有这样做过,而且康德也没有这样做过。康德著名的“绝对命令”就是要使个人自由的准则成为普遍自由的法则。但如果单独思考是指专门深入地考虑过个人自由问题,那么黑格尔恰好做过这方面的细致工作,例如他在《法哲学原理》导论中就专门对个人自由作了三个层次的分析,而且在抽象权利(抽象法)中对财产权、人身权、契约权、诉讼权这些个人自由权利作了论述,更不用提对市民社会、劳动和需要的体系等等的具体讨论了,这些讨论是连康德也远远不及的。至少,黑格尔对个人自由包括个人的需要和满足的考虑要比康德的形式主义自由观具体得多,甚至可以说,这才是“他与康德的区别之处”。
当然,黑格尔的这些论述都是以他的理性主义为前提的,而不是“单独思考”,不是就事论事的经验性思考。但这难道不正是他的长处吗?黑格尔的理性主义可以包容经验主义,将其作为自身的一个思维层次,而经验主义却不可能包容黑格尔的理性主义,甚至不可能理解黑格尔的理性主义,这就是在自由问题上,我为什么认为黑格尔的理性主义(辩证的理性主义)要优于单纯的经验主义的原因。我把伯林的主要错误归结为经验主义的狭隘眼光,即把一切坏事归咎于理性主义,把一切判断基于眼前经验的标准,这应该是击中要害的。
四、评周枫的伯林批判
周先生在文章的第四部分、也是除结论外的最后部分“也评伯林”中,对伯林的自由观也提出了自己的批评。与那些一说某人的好话就要“为尊者讳”的恶习相比,这无疑是一个令人耳目一新的举动,也使我感到钦佩。应当说,他的这些批判有很多是很中肯的,也是我很赞同的。例如他批评伯林“混淆了正当和善这两种价值的内容”,认为伯林把正义的标准归结为善的价值,“那么,我们是否要压制伤害他人的自由就会取决于这些价值是否被增加了。这样,我们就会出现为增进这些价值而容许伤害他人的现象,于是一切戕害人、杀戮人、控制人、玩弄人的现象就都可以在追求崇高价值或有利于大多数人的价值的名义下被允许了”。(第22页)这就指出了伯林的自相矛盾,即他把自由仅仅视为“善”的价值之一,也就必然会导致在某些时候容忍专制主义以其他各种“善”的价值为借口来压制人的自由。我想补充的是,伯林这种自相矛盾正是由于他只是从经验直观的立场上看待自由的结果。在这种经验直观中,自由和其他任何“好事情”一样,也只是一种价值而已,并没有什么优先性。只有理性分析才能使自由在众多价值中脱颖而出,成为一切价值中的最高价值。周先生说,“他的非理性立场[我要说,是他的经验论立场——引者]限制了他,使他不能理性地证明自由的优先性,最终挖了自由主义的墙角”。(第22~23页)这是很精辟的观点。
另一个观点也很不错,这就是指出伯林的“多元主义”的误区。周先生说:“自由不能成为与多元价值平行并列的一元,而是所有多元价值存在的基础。而这意味着多元主义仅仅适合于善观念,正义观念恰恰是多元主义的保障,它本身不在多元主义涵盖的多元价值之列。”“它限制那些以善的名义对他人进行强迫的人的自由,从而保护那些因善观念与他人不同而可能遭受迫害的人的自由。⋯⋯自由是多元主义的基础,而多元主义却不是自由的基础。”“自由是人具有尊严的唯一必要条件,尽管可能不是充分条件。”(第23页)这些都是我很同意的,并且我也以自己的方式对此进行了论述。我理解的“正义”(right,即“权利”,或译作“法”)就是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统一体,所以它能够积极地“限制那些以善的名义对他人进行强迫的人的自由”,因此又能够保护那些“可能遭受迫害的人”的消极自由。这正是我在批判伯林的自由观时反复申述的观点。在这点上周先生甚至比我走得更远,他说:“自由主义在正义观上确实具有一元论的特征,因为只有‘国家’的这种特征才能保护‘社会’的在善观念方面的多元性特征。”(第25页)我不太赞同把“国家”扯进来(哪怕是打引号的“国家”),我更倾向于谈“法”或“法制”。因为国家在未来是否会“消亡”尚在未定,但只要是一个人类社会,就必须有法。
但周先生顺带批评我在一元和多元的问题上“和伯林一样陷入非理性主义”,这却不知从何说起。他说:“与邓晓芒的论点相反,坚持多元论本身恰恰不是多元中的一元。这就要求进行类似罗素提出的逻辑分层,把多元论与坚持多元论——在我们这里就是善和正义——区分开来。保障多元主义的行为不能再是多元主义的:正如‘说谎’的人本身并不说谎。”(第25页)其实,这里所涉及的只不过是对“多元论”这个概念的不同理解而已。我当然是主张“逻辑分层”的,但目前流行的所谓“多元论”的一个主要特点恰好就是极力反对逻辑分层,所以才有伯林的悖论和我的调侃。如果承认逻辑分层,那多元论也就没有资格称之为“多元论”了,只能称之为“多样性”。因为所谓“多元论(pluralism)”就意味着有多个“元”或“本原”并存,没有任何一个能够归结为另一个,更没有一个在逻辑上高于一切的“太上元”。如莱布尼茨的“单子论”是“多元论”的,但当他把众多单子归结为一个唯一的“上帝单子”(“太上单子”)的时候他就不再是多元论者,而只是一元论者了。当然,周先生一定要在“多样性”的意义上运用“多元论”这个词也可以,只要他保持概念的一致性。但这恐怕与伯林的意思不太相符,而且与理性主义还是“非理性主义”并没有什么关系。“多样性”当然不能容纳极权主义,因为极权主义正好是消灭多样性的,所以必须从更高的逻辑层次把极权主义排除掉才能保护多样性;但“多元论”则恰恰主张取消逻辑分层,没有任何一元能够优先,显然就给极权主义充当其中的一“元”大开了方便之门,从而导致多元论自我取消的悖论。多元主义的初衷的确是“意味着宽容”(第26页),但按照它的定义它必须宽容那些不宽容的“元”,所以最终导致的恰好是不宽容。周先生的“多元主义及其宽容意味着国家中立,或国家奉行自由主义”(第26页)一说,以当年张伯伦当首相时期的英国为最典型的实例,张伯伦对希特勒的崛起和侵略其他国家一味地“宽容”,结果自己的国家最终也面临生存危机。
所以我主张用“多样性”来取代“多元主义”,以便为更高逻辑层次上的自由一元主义留下地盘。但这是否会导致“为强迫人们接受消极自由做论证”呢?周先生认为不会,但他提出的理由却是:“自由主义从来不会反对在个人自愿选择下的非个人主义的生活方式,放弃个人自由,只要是个人自主的,自由主义不会对此构成强迫。个人自主下的不自由不是自由的敌人。”(第24页)这段话很怪,“在个人自愿选择下的非个人主义的生活方式”,“个人自主”地“放弃个人自由”,这到底是什么意思?我想只能理解为一个人自由地选择了不自由,或者说选择了受某种束缚,例如自由恋爱,又如弗洛姆所谓的“逃避自由”。逃避自由或者选择不自由,有一个前提就是这种选择仍然是自由的,所以他必须为自己的选择负责,人家也无权干涉。这里面包含了自由的异化原理,但决不能(如伯林等人那样)理解为:有些人天生就是不自由的,也不需要自由,所以我们(自由主义者)也只好随他们去过他们禽兽不如的生活。相反,一切人都是自由的,“人生而自由”(卢梭),这不能理解为一个生物学原理,而只能理解为一个哲学原理,或如康德所说的一个“理性的事实”。正因为如此,自由一元论才有可能在逻辑上占据更高的层次,而不至于被人借口“他们不是自由的,请不要把自由强加于他们”而动摇其一元地位。但这种构想正是伯林等人当作“积极自由”的弊端而避之唯恐不及的,他们觉得还是守住自己经验主义的立场较为可靠,而对任何理性的“逻辑分层”表示怀疑。
余论
周先生在他的“结论”中对我的文章的结论作了点评,主要有两点。一点是,对于我批判伯林的经验主义狭隘性,周先生辩护道:“其实,伯林是最不应该被归入经验主义一类去的人物,这从他晦涩的表述、对形而上学根源探究的强烈兴趣可见一斑”,他的经验主义只是“一个立场、观点问题,与其所采取的分析、探究事物的方法没有关系”。(第27页)这种归类法显得太奇怪了,一个人的立场、观点和他分析、探究事物的方法居然会“没有关系”!即算如此,我根据伯林的“立场、观点”把他归入“经验主义一类”,又有什么“不应该”呢?更何况,说他具有“对形而上学根源探究的强烈兴趣”也是言过其实,他何曾真正具有对自由概念的形而上学兴趣?也许只是因为周先生对他的一些表述读不懂(如上面所证明的周先生的误读),他才说伯林的表述“晦涩”。其实伯林只不过比一般经验主义者喜欢绕更多的弯子罢了,只要仔细多读几遍,并没有读不懂的地方。周先生说“邓晓芒回避伯林关于自由转化为压迫(极权主义)的分析,而正是这种分析最具思辨色彩”。(第27页)这种“结论”对于读过我的文章的周先生来说未免太过分了吧?难道我不是专门有一节探讨“自由如何成了不自由”吗?难道这种探讨不正好说明,伯林在这个问题上的分析恰好缺乏思辨色彩,连最基本的“异化”概念都一窍不通吗?
另一点是,周先生读到我反对“单凭一些经验上的描述就能把握西方自由主义的精髓”的话,大惑不解(或者说受到了震撼):“这就把笔者弄糊涂了:‘西方自由主义的精髓’在谁的思想中体现出来?在黑格尔?在马克思?读完邓晓芒文章后得出的结论是:他置换了‘自由主义’的内涵,他一直在‘自由主义’的名称下维护并非甚至是与自由主义相反对的内容。”(第27页)这样的判断表明,周先生也真是太没有见过世面了。自由主义本来就是一个充满矛盾和对立观点的领域,谁也无权说自己头脑里那点自由主义见解才是“自由主义的内涵”,别人的都不算数。如果说只有英国经验派的自由主义才是自由主义,其他的都是非自由主义或反自由主义,那也太单调了。我并不说伯林等人不是自由主义者,但我要强调的是大陆理性主义通过吸收英国自由主义而把它提升到了形而上学的高度,这是从康德到黑格尔和马克思对自由主义所作出的最大贡献。相反,英国经验主义的自由主义却不愿意作这种提升,反而把这种提升视为造成极权主义的罪魁祸首,这里面充满着误解。所以大陆自由主义可以包含英国自由主义,反过来却不行。
至于如何理解“理性主义”,是rational还是reasonable,是“先验理性”还是“交往理性”,这个当然是需要考查的。我历来反对把理性狭隘地理解为“逻辑理性”,而主张把超越性的自由的理性精神考虑进来,形成“辩证理性”,并通过对黑格尔的研究澄清了两者的关系。但中国的情况实际上是连表面的逻辑理性都极为缺乏,所以现在来谈应该把自由主义建立在这种理性而不是那种理性的基础上,还为时过早。
最后我想对周先生文章的尾注中的两个问题作出回答。一个问题是注释5中提出的。我在拙文中引述了伯林的一个许诺:“我必须建立这样一个社会,其中必须存在着自由的某些疆界,这些疆界是任何人不得跨越的”;但我认为他并没有提出“建立这样一个社会”的“不得跨越的疆界”的有效手段,因为他不要法律的强制,而只是依据“这样一些规则:它们被如此长久与广泛地接受,以致对它们的遵守,已经进入所谓正常人的概念之中,因此也进入什么样的行动是非人性与不健全的概念之中”。于是我质问道:“这些规则有没有强制性?如果有,那它们就相当于法律的权力,伯林就只是换了一个字眼而已;如果没有,那它们就只是‘正常人’脑子里的一些主观想法,顶多是一种舆论压力,它们对于‘建立这样一个社会’是远远不够的,而只能更加突出建立这样一个社会的必要性。”对此周先生的辩护是:“邓晓芒混淆了法律和道德⋯⋯因为这些疆界先于法律,是自然法的内容。⋯⋯道德的强制性是指道德命令,而非法律意义的强制。正因为它们具有道德的力量,才可以抵制法律的随意性。”(第28页)周先生这样强为之辩是没有用的。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游走的不是我,而是伯林自己,他就是想用一种道德的“消极”作用来冒充法律的“积极”效果,而我则把他逼到了墙角:你说的如果仅仅是道德,那么理想的社会就无法建立;要想建立有实际效力的社会规则,就必须从无强制性的道德降到具有现实强制性的法律上来。伯林头脑中的美好的田园牧歌就像孔子所说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中国历来就是“以德治国”,以德代法,甚至不要法律,但那只不过是中央集权的军国统治之上的假象,这是比法律更加不可忍受的强制力。如果没有武力,这样的社会如何能够单凭“自然法”并“先于法律”而存在,实在是无法设想。至于所谓“正常人的概念”,尽管如周先生所说“是伦理学的一个再正常不过的概念”,但我并没有对之“大肆嘲讽和挖苦”,而只是问了两个很自然的问题:1.“‘正常人’的标准是什么”?是否就是伯林一贯反对的“多数人的规则”?2.“‘不正常’或‘不健全’的少数人是否也应该得到尊重”?问题的确有些恶毒,但这能叫“大肆嘲讽和挖苦”吗?
其次是注释16中,周先生不同意我把“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和“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称为“消极自由的这种主体的膨胀”,认为“这是严重的误读和混乱。孔子和孟子所展现的自由人格是典型的积极自由人格,与消极自由毫无关系”。(第28页)这个例子的确不很贴切,但我已在我文章的注释5中对此作了说明:“当然,我不认为孔孟这里所谈的是自由问题,但就‘免于⋯⋯’的行为模式来说,无疑也是吻合的。”其实我并不认为孔孟的人格是什么“自由的人格”,不论消极还是积极的自由都谈不上。我在这里只是着眼于其“免于⋯⋯”的思维模式与伯林在“退居内在城堡”一节中讲消极自由的话十分类似。如伯林说:“但是如果我不再执着于财产,不再关心我是不是身陷囹圄,如果我在我的心中已经扼杀了我的自然情感,那么,他无法让我屈从他的意志。”(《自由论》第204~205页)至于伯林在这里讲的到底是消极自由还是积极自由,到底是谁在误读伯林,我们在前面已经说得很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