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辨义

近些年来,“人格”这个字眼又经常地挂在人们的嘴边了。这背后的心理状态,显然是感觉到某种自粉碎“四人帮”以来所产生的时代的需要,感觉到中国人国民性深层结构上的某种缺陷,以图补救。然而,随着这一概念越来越被人们广泛地使用,我却越来越感到疑惑了。我们先看一则题为《清室皇族金寄水的人格》的短文:

寄水先生乃多尔衮直系后裔,清朝睿亲王的嫡子。先生虽为清朝宗室,却极有民族气节,“七七”事变后北平沦陷,先生不得已蜗居北平,生活亦为之清苦拮据。遂有客为之说项,欲为寄水谋一伪事,但被先生凛然相拒而不就:“金某岂能为五斗米向非我族类的倭寇折腰!”1939年,伪满洲国宗人府驻京办事处劝先生前去“帝京”“排班”承袭“睿亲王”的世传爵位,寄水拒而设誓:“纵然饿死长街,亦不能向石敬瑭辈称臣。”……先生谙熟王府及旧都三教九流掌故轶闻,又擅书法,工诗词,所作每每超逸自然,灵性为先,识者谓其尤近纳兰容若风韵。先生非高阳酒徒,然雅爱小酌,吟事论文抵谈掌故与故人友辈,引为快事。先生性情澹泊,淡于名利,操节自守,闻于同辈。……先生尝书五绝一首,或见其志。诗日:“五夜扪心问,行藏只自知。此心如皎日,天地定无私。”

对于寄水先生品德的评价,我无缘置喙。我想说的是,这篇短文标题中的:“人格”二字,指的显然是“人品”。民族气节,个人修养,淡名利,守操节,这些无疑都是中国自古以来所推崇的个人品德。寄水先生以陶渊明自况(“不为五斗米折腰”),也正说明了这一点。但中国古代并无“人格”一词。今天,当人们说”四人帮”蔑视个人的“人格”,践踏人的尊严,贬低人的价值时,指的却是另外一层意思。只有“人格”是有可能受到侮辱的,对于“人品”却无所谓侮辱不侮辱。一个人在受到侮辱人格的对待时,却完全可以丝毫也无损于他的人品。

现代意义上的“人格”一词,来自于西文person(如英文personality,德文Personalitfit),其含义首先是指个人或私人,其次,它还意味着个人身上的身体特征、外在的容貌和风度,是体现在外的个性特点。从词源上说,它来源于拉丁文persona,本意是指“面具”(mask),即一种遮蔽性和表演性的伪装,转义为用这面具所表演出来的角色。西文中这个词并没有道德(以致“道德高尚”)的含义,正如“人格化”(英文personification,德文personifizieren)一词丝毫没有道德含义一样。1979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辞源》和1980年上海辞书出版社的《辞海》中均缺“人格”条,唯1980年商务印书馆的《现代汉语词典》中,在“人格”条下标出三种意义:(1)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2)个人的道德品质;(3)人的能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的资格。显然,只有(1)、(3)两条与西方所谓person的含义相合。至于第(2)条,很可能是中国人对这一译名望文生义附会上去的结果:人格一人的品格一人品。而且,由于中国人把道德品质理解为一种内向自省的“无私”精神(正如上引寄水先生“扪心自问”的五言诗一样:“天地定无私”),因此这样理解的“人格”就与西方人本来作为“私人性”、个人性来理解的人格具有恰好相反的意思。前者是一元的,后者是多元的;前者是道德的,后者是认知的;前者是内省的,后者是外向的;前者“行藏只自知”,后者是向别人表演;前者是非主体的“天道”实体的体现,后者是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前者是对个人的否定,后者是对个人的肯定。

澄清上面这一点,在今天很有必要。现在有许多学者,特别是研究中国思想史的学者,由“人格”一词在现代中国人语汇中的含混意义而得出了一些似是而非的结论。庞朴先生在其震动学术界的《中国文化的人文主义精神》中说:

用西方的观点看中国,可以说中国人没有形成一种独立的人格(韦伯);用中国的观点看西方,可以说西方人没有形成一种社会的人格。合理的观点,也许是二者的统一,因为人既是独立的个体,又是群体的分子,既是演员,又是角色。

人格的本义既是“个人”的,它也就只能是“独立”的,否定个人,也就是否定个人的独立性,就是否定人格本身。庞先生所谓“社会的人格”,意思是说“群体”的人格,这种东西的确是中国人的独创,但不是古代中国人和中国传统文化的独创,而是现代中国人的虚构。“人格”一词来自西方,但如把“群体的人格”这一词组翻译回西方去,西方人就会莫名其妙了:人格(person,又译“个人”)不是个体的,难道还会是群体的吗?凡以person为词根的词,都带有“私人”的意思,而说有一种“群体的”私人,这正如说有一个“圆形的”方一样不通。庞先生出于对“人格”的这种现代中国人式的道德化理解,认为孔子和儒学的反功利主义(“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是“致力于人格的自我实现”,这就是“贬低物质享受的价值,重义轻利,以道制欲”等。这种说法是不伦不类的。人格的自我实现本来与“义”还是“利”无关,而与自由或不自由有关;人可以自由地承担义务,也可以自由地享受权利,但两者也都有可能使人变得不自由,把人变成物。儒家道德以道制欲,重义轻利,却没有从中形成“人格”或与之相当的概念,这决不是偶然的。中国传统道德从来不具有person意义上的人格观念,不懂得唯有个人(私人)才是权利和义务的最终主体。正因为如此,现代中国人几乎本能地只能将人格理解为一个人的“品格”,即可由普遍性的“道”来加以规范的行为原则或道德素质。

在西方人看来,每个人(哪怕是罪犯)都有人格、这是一个事实,它建立在每个人都有灵魂这一事实之上,并没有道德褒贬的意思。一个人有人格并不是道德的,只有他尊重人格(包括尊重自己的人格)才是道德的。人格本身并不意味着诸如“高风亮节”、“大义凛然”、“无私无欲、“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的“大丈夫精神等等;相反,它标志着一个人的“不可入性,即他的隐私,他有权将自己个人的东西(即使实现出来将是丑陋、可羞和不道德的东西,如卑劣的、罪恶的念头)秘而不宜,只要他不将这些东西付诸实行或损害别人。因此,人格就是“面具”,就是演或扮演的“角色”。

只有在这种意义上,我们才能真正理解,所谓四人帮“践踏人的尊严”、“侮辱人格”是什么意思,而不致于把“人格”这个词到处乱套乱用。所谓“侮辱人格”,就是否认人是一个独立的封闭体,用外在暴力去“触及人韵灵魂”,把人当作一个没有内心世界的物件,任凭政治权力来解剖和检查,使人的一切个人秘密“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所渭“逼、供、信”,所谓“揭开某某人的面纱”,所谓“思想犯罪”,就是这个意思。今天人们要求尊重人的人格,尊重人的隐私权,无非是要求把人当作具有不可侵犯的内心世界的“个人”,而不是一头可以随意摆弄的牲口,不管是以“群众”的名义、“组织”的名义还是“党”的名义。人的心灵是一个复杂的有机整体,不可能“净化为几条道德戒律,思想越深刻、情感越丰富,就越难以用简单的“好坏”、“美丑、“善恶”来归类。但有一点是无疑的:真正善良、真诚、美丽的心灵,首先是建立在维护一个独立、完整的内在人格的基础上的,而对个人人格的普遍蔑视和粗暴践踏,则只能使我们的国民性变得日益浅薄、粗陋和虚伪。